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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李洪宝等犯侵犯商业秘密案(3)

时间:2018-12-12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2003年12月,被告人李洪宝离开高科公司,并于2004年3月加入中联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下简称“中联公司”),主持研发同为媒体接入网关功能的CyberVoice1000系列产品,工作地点在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菘泽工业园区菘绣路695号中联公司办公楼内。为了研发该产品,被告人李洪宝先后聘请了原在高科公司工作的李东霞、何恒等人到中联公司工作,并于2004年5月聘请了被告人黄朗明,两被告人违反与高科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利用从高科公司掌握的IAD产品MG6000系列设备软件程序及其他技术信息于2004年9月生产出CyberVoice1000系列产品(包括CyberVoice1004、CyberVoice1008、CyberVoice1016等)在市场上销售,截止至2005年6月底销售金额为810090元,收款金额为610857.60元。2005年7月19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李洪宝、黄朗明的工作地点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菘泽工业园区菘绣路695号中联公司办公楼技术开发人员办公室进行搜查,查获了CyberVoice1004 IAD产品1台、CyberVoice1008 IAD产品1台、CyberVoice1016 IAD产品1台、CyberVoice1000系列写片器2块、IBM笔记本电脑1台、台式电脑主机1台、文件夹4册、32MB和64MB的U盘各1个、电脑光碟17张、方正牌台式电脑主机2台、COMPAQ牌笔记本电脑1台、电脑服务器1台、IBM移动硬盘1个;并对被告人李洪宝、被告人黄朗明、证人李东霞所使用的计算机、开发人员办公室内的服务器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同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洪宝、黄朗明抓获归案。2006年8月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洪宝在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开设的卡号为40551225114419105个人帐户内58531.92元冻结。

  经鉴定,高科公司MG6000系列产品中MG6008设备软件是该公司技术人员专门开发的专用程序,具有新颖性,属于设计者的刻意选择和创造性的技术(方法)运用;并且是尚未公开的技术成果,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CyberVoice1000系列产品中CyberVoice1008设备程序存在MG6008设备程序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CyberVoice设备的程序在编码层上复制了MG6000设备的程序。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单位高科公司报案人陈少勤的陈述、公安机关的呈请破案报告书,证实被告人李洪宝、被告人黄朗明、何恒原为高科公司员工,参与IAD产品MG6000系列的研发,与高科公司签订了相关的保密协议,保密期限是离职后两年,三人都接触了高科公司研发生产的MG6000系列设备软件的源代码及其他机密的技术信息。后来该三人离开高科公司后加入中联公司并参与IAD产品CyberVoice1000系列的研发和生产销售。高科公司发现中联公司有生产与其相似的IAD产品CyberVoice系列,其后进行调查并委托广东省专利信息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进行相关鉴定,于2005年1月18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2、被告人李洪宝与高科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离职协议和向高科公司提交的《接触机密申请书》四份;被告人黄朗明与高科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离职协议;何恒与高科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离职资料,证实被告人李洪宝在高科公司工作的时间是2002年3月21日至2003年12月(离职协议约定至2003年12月8日、落款日期是2003年12月15日),在工作期间被告人李洪宝与高科公司于2002年3月21日签订了保密协议一份,约定保密期限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两年内(这一点在离职协议中再次重申),保密内容包括高科公司的技术方案、技术资料等商业秘密以及根据高科公司工作安排所创作的著作(包括各种软件版本)的著作权(著作权属于高科公司所有)等知识产权,不得对外泄露。被告人李洪宝分别于2002年10月14日、2003年8月12日、2003年12月1日、2003年12月9日分别提交了四份《接触机密申请书》,接触内容包括2002年10月14日所接触的“Windnet NAT源代码、Windnet PPPoE源代码”、2003年12月1日所接触的“NGN项目IAD&终端产品可行性研究报告、MG6000系列中继媒体网关可行性研究报告”、2003年12月9日所接触的“IAD v3.10源代码、概要设计说明书、详细设计说明书;IAD v3.00M源代码、概要设计说明书、详细设计说明书;MG6030 v2.40源代码、概要设计说明书、详细设计说明书;MG6000 IAD立项文件;MG6008立项文件”等资料。被告人黄朗明和何恒在高科公司工作的时间是2002年4月8日至2004年5月,在工作期间被告人黄朗明也与高科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保密内容与期限与被告人李洪宝所签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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