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中联公司在上海市延安西路2067号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长宁支行开设的帐户044175-8300-12385708093001和被告人李洪宝在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开设的卡号为40551225114419105个人帐户的清单,证实自2004年11月至2005年7月间有1000元至10万元不等的多笔款项从宜昌、哈尔滨、石家庄、天津、武汉等全国各地及上海本地汇入被告人李洪宝的个人卡40551225114419105中,该卡的开户时间是2004年4月15日。另外中联公司于2004年7月20日开设了帐户044175-8300-12385708093001。
15、证人陈海彬(高科公司员工)的证言,证实高科公司2002年10月立项开发NGN项目,项目下有IAD项目,其中IAD项目下的产品有MG189媒体接入网关、MG6008媒体接入网关、MG6016媒体接入网关等系列产品。最早做的IAD产品是MG189媒体接入网关,推出市场约在2003年6月,后来又陆续推出其它型号产品,MG6008媒体接入网关约在2004年初推出市场。参与开发IAD产品技术的人员有李洪宝、黄朗明和何恒三人。李洪宝担任IAD项目经理,负责部分编码。何恒负责H.323协议(IAD的核心内容),后又接触了IAD3.00产品源代码和文档。黄朗明2002年7月至2003年中,参与Bras项目(宽带接入服务器)的开发,负责PPPoE模块的设计和开发。2003年中至2004年5月,参与IAD项目的设计和开发,主要负责MGCP协议的设计和开发。后来在以上三人离职加入中联公司后,高科公司发现中联公司有生产与其相似的IAD产品CyberVoice系列后就进行调查,并委托了广东省专利信息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进行了相关鉴定。
16、证人汤松柏(高科公司员工)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李洪宝在高科公司时担任NGN项目组的项目经理,负责管理和研发MG6000系列产品的工作;被告人黄朗明当时是高科公司的工程师,负责MG6000系列产品的IAD产品PPPoE源代码的编写及技术文档的编写,何恒是高科公司的工程师,负责MG6000系列产品的NAT软件模块的开发。在2003年的2、3月,高科公司的MG6000系列的MG189已经推向市场,在同年4、5月份,MG6016产品推出市场。何恒在2002年4月份到高科公司工作,2004年5月份离职,后来何恒也加入中联公司与被告人李洪宝、黄朗明一起工作。
17、证人朱运川(高科公司员工)的证言和被告人黄朗明的辞职申请书,证实被告人李洪宝担任NGN项目组的项目经理,被告人黄朗明和何恒是该项目的开发人员,被告人李洪宝带着项目组成员进行包括MG189、MG6008(H.323协议、MGCP协议)等系列产品的研发。被告人黄朗明是上述MG6000系列产品PPPoE功能模块的开发人,在被告人黄朗明向高科公司辞职时朱运川是他的项目经理;何恒是在2004年5月12日提出离职申请,于2004年5月27日正式离开高科公司。
18、证人陈昂(中联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实2003年9月,被告人李洪宝向陈昂介绍他拥有电话交换机的技术;2004年3月被告人李洪宝提出向中联公司借款和借用中联公司的平台研发上述技术,如成功开发想以技术入股成立一家公司,中联公司提供了资金50万给他,并将一在建的工厂2号楼4楼240平方米的地方提供给被告人李洪宝使用,地址是崧绣路695号。该在建的工厂中联公司招聘的员工有4个,一个是工厂的门卫周泽善,一个是工厂管理员钱朝晖,一个是勤杂工徐阿姨,还有一个是司机张华,该工厂除了上述4个人,其它的人员都是由被告人李洪宝管理的。
19、证人李东霞的证言,证实李东霞是软件工程师,自2002年7月至2003年7月在高科公司工作,自2004年3月到中联公司工作并由被告人李洪宝安排进行CyberVoice1000系列的软件开发,一起工作的还有鲜安平和甘志恒,在2004年5月、6月期间被告人黄朗明、何恒也加入了中联公司进行该产品的开发,约在2004年6月有样机出来了,在2004年8、9月对外销售。该设备软件的核心部分是H.323、SIP和MGCP协议,这部分是由何恒和黄朗明负责。该设备软件是由许多模块组成的,有部分模块是从网上下载的,有部份模块是供货商提供,但大部份是被告人李洪宝提供的(包括PPPoE、H323、CLI、DHCP、SIP、SNIUP、bootP、MCP协议等),而主要的研发工作就是对这些模块进行修改调整,使之实现这个设备的应有功能,并不是所有程序都由自己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