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寿福。因本案于2007年8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永华,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
辩护人王冲,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寿福犯侵犯著作权罪一案,于二○○八年三月十四日作出(2008)深南法知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寿福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5年底至2007年1月,被告人陈寿福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简称腾讯公司)的网站下载了不同版本的腾讯QQ系列软件后,未经腾讯公司许可,在腾讯QQ软件中加入珊瑚虫插件,并重新制作成安装包,命名为"珊瑚虫QQ"后放到"珊瑚虫工作室"网站上(www.coralqq.com、www.soff.net)供用户下载。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陈寿福在提供下载的珊瑚虫QQ软件中加入了安装北京智通无限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智通公司)、265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简称265北京公司)、Google(中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简称Google中国公司)的商业插件,为此,智通公司于2005年11月至2007年1月期间,向被告人陈寿福支付广告费共计人民币105万元(每月7万元,共计15个月),265北京公司于2006年4月将三台服务器免费提供给被告人陈寿福使用,并于2007年2月2日向被告人陈寿福支付广告费人民币122822元。被告人陈寿福从上述两公司合计收取广告费人民币1172822元。
2007年8月16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人员在北京市朝阳区域清街融域家园4号楼2单元1202房将被告人陈寿福抓获,并当场扣押了内有被告人陈寿福制作的珊瑚虫QQ系列软件的笔记本电脑一台(型号:IBM,S/N:L3-M0502 06/05)以及招商银行金葵花卡(卡号:4100620100533989)和招商银行一卡通(卡号:001013179537)各一张。同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从265北京公司调取了被告人陈寿福使用的三台服务器的硬盘。
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接受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的委托,于2007年4月23日至2007年5月14日从珊瑚虫工作室的网站(www.coralqq.com、www.soff.net)下载了名为IPQQ06454.exe,IPQQ2007.exe,IPTM2006.exe的三个珊瑚虫QQ安装文件,并从腾讯公司官方网站下载了名为qq2006standard.exe,qq2007beta1.exe,tm2006spring.exe三个腾讯QQ安装文件,并出具了粤安计司鉴[2007]第014号《鉴定检验报告书》;于2007年9月11日对公安机关送检的265北京公司提供给被告人陈寿福使用的三台服务器的硬盘以及被告人陈寿福的IBM笔记本电脑中与珊瑚虫QQ软件相关的文件进行了提取,从网站http://www.qqwangguo.com下载了两个不同版本的腾讯QQ安装程序,分别为qq2007beta2kb1.exe和qq2007beta4.exe,并出具了粤安计司鉴[2007]第055号《鉴定检验报告书》。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下简称版权鉴定委员会)接受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的委托,对腾讯QQ软件和珊瑚虫QQ软件的同异性进行鉴定,并出具了中版鉴字[2007](005)号《关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QQ软件与珊瑚虫工作室珊瑚虫QQ软件鉴定报告》(下简称中版鉴字[2007](005)号《鉴定报告》)和中版鉴字[2007](023)号《关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QQ软件与珊瑚虫工作室珊瑚虫QQ软件鉴定报告》(下简称中版鉴字[2007](023)号《鉴定报告》)。
2006年12月2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腾讯公司诉被告人陈寿福著作权侵权一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人陈寿福停止在"珊瑚虫工作室"网站上使用腾讯公司的腾讯QQ软件,在"珊瑚虫工作室"网站上刊登声明向腾讯公司公开致歉,并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