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洪宝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没有任何的证据证明被害单位高科公司的损失是780564.42元。根据指控上述损失包含高科公司的销售额下降和被告人李洪宝等的盈利两部分,一方面高科公司的销售额下降有各方面的原因,由于高科公司是处于市场竞争中,不可能永远占垄断地位,利润肯定会摊薄,因此不能把高科公司销售额下降看作是被告人所造成的损失;另一方面被告人李洪宝等盈利的14万元是根据电脑记录的成本进行计算的,但由于电脑记录是每八路1500元,要达成盈利必须做到每八路1200元的目标,但不代表被告人李洪宝已经做到了盈利,因此直到现在都没有证据证明损失达到50万元,被告人李洪宝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被告人李洪宝的辩护人提供了以下三组证据:一、2005年8月5日、2006年1月9日从高科公司网站打印的网页资料,证明高科公司的IAD系列产品不仅没有陷入困境,反而生意越来越好。二、十几家做IAD系列产品的公司的网页,证明IAD产品是大众化的产品。三、从网上下载的H323协议及相关公司从网上下载的资料共七份,证实很多的源代码可以从网上下载。
被告人黄朗明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有异议,其辩称:一、我到上海中联公司工作与高科公司的工作没有关联性,没有侵犯高科公司的商业秘密;我自己移动硬盘里是带走了部分高科公司的资料,但只是用于学习和研究,并没有提供给他人使用和盈利。二、关于CyberVoice1000系列设备软件的源代码,或可从网上下载的,属于通用格式、商业代码、开放源代码等;或可通过反编译等途径得到的,鉴定结论通过比对认为两个软件相似不能说明任何问题。三、关于IAD产品,李洪宝的辩护人已举证证明在市场上存在大量的产品,因此该产品无论从功能或技术上都已进入公知领域。四、CyberVoice1000系列产品的销售时间是2004年9月,不是2004年6月。五、关于损失问题,现在IT行业经营不景气,还有经营不善等原因,所以高科公司的销售额下降是正常的,不能证明是被告人的行为所致;而关于盈利数额的审计是以李洪宝电脑资料为前提的,这属于李洪宝个人的观点陈述,没有任何证据印证。
被告人黄朗明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没有证据证明高科公司的MG6000系列设备软件有著作权,没有相关的软件著作权凭证如软件登记证书等,没有对新颖性进行鉴别。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黄朗明为学习研究等用途获得该软件是合法的。二、关于CyberVoice1000系列设备软件是否侵权的问题,被告人李洪宝及其辩护人已提供证据证明源代码有部分是公开的,即已进入公知领域;李洪宝也陈述H323协议是来源于以色列公司产品,是与高科公司不同的版本;而且如果通过反向工程获得源代码根据法律规定也是合法的,不存在侵权的问题。三、关于损失70多万元,计算方式和依据是错误的经不起推敲,而且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罪是以权利人的损失为依据,并非是以损失加获利进行计算,既然没有证据证明高科公司的损失在50万元以上,就不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经审理查明,2002年3月和4月,被告人李洪宝、黄朗明先后到广州市高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高科公司”)工作,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保密内容包括高科公司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保密期限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两年内。之后被告人李洪宝担任高科公司NGN项目经理,负责研发IAD产品MG6000系列(含MG189、MG6008、MG6016、MG6030等)媒体接入网关对外销售,黄朗明同为NGN项目组成员,在研发过程中两被告人接触了高科公司MG6000系列设备软件程序及其他技术资料。高科公司的MG6000系列媒体接入网关设备于2004年2月、6月分别获得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和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证书,鉴定意见是总体性能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部分性能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仅2004年6月至11月高科公司的MG6000系列产品销售收入就达到445451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