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1电话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评析 >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李洪宝等犯侵犯商业秘密案(10)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李洪宝等犯侵犯商业秘密案(10)

时间:2018-12-12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关于被告人黄朗明称他自己移动硬盘里所带走高科公司的MG6000系列产品的技术资料只是用于学习和研究,并没有提供给他人使用和盈利的辩解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朗明为了学习研究等用途使用是合法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李洪宝不知道被告人黄朗明的移动硬盘里有什么资料的辩解。经查,从2004年5月被告人李洪宝聘请被告人黄朗明离开高科公司加入中联公司,被告人黄朗明在离开高科公司时带走高科公司MG6000系列产品的技术资料,中联公司于2004年9月正式生产出CyberVoice1000系列产品对外销售这一系列的过程,以及在被告人李洪宝和黄朗明的工作电脑里均有高科公司的MG6000硬件部件设计书文件,在被告人黄朗明的工作电脑和移动硬盘里还有高科公司的MG189媒体接入网关前台应用与网管接口定义、NGN项目的MG6016(MGCP)前台软件概要设计说明书等技术资料,另外还有认为CyberVoice设备程序对MG6000设备程序在编码层上有整段复制行为的鉴定结论相佐证,证实了被告人黄朗明带走高科公司的技术资料不是为了自己学习使用,而是为了利用高科公司的技术实际运用到CyberVoice1000系列产品的研发过程中,而被告人李洪宝正是研发的主持人,因此对于被告人黄朗明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李洪宝的辩解,本院均不予采纳。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洪宝、黄朗明造成高科公司的损失是780564.42元,是由以下两部分相加所得:一、高科公司的MG6000系列媒体接入网关产品的销售收入发生额“2004年6月至11月”的4454519.6元对比“2004年1月至5月”的5086794.02元减少了632274.42元;二、大同鉴字[2006]06号司法会计鉴定书上鉴定出被告人李洪宝于2004年9月14日至2005年6月30日销售CyberVoice1000系列产品的销售总金额是810090元、收款总金额是610857.60元,再根据150元每线路的成本,鉴定出CyberVoice1000系列产品的成本总额是661800元,从而计算出销售获利是148290元。对于公诉机关的上述公诉意见,经查,一、大同鉴字[2006]06号司法会计鉴定书在“鉴定结论(1)”中鉴定出2004年6月至11月高科公司销售MG6000系列媒体接入网关产品的收入额为4454519.6元,这一数额有高科公司销售MG6000系列产品的记帐凭证互相印证,本院对此予以采纳。但“鉴定结论(1)”也明确指出高科公司于2004年1月至5月的销售收入发生额因受检材所限,无法确认该部分销售收入及其获利的真实性,故本院对公诉机关认为高科公司“2004年1月至5月”销售收入是5086794.02元的意见不予采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高科公司“2004年6月至11月”这个时间段比起“2004年1月至5月”时间段的销售收入下降632274.42元的事实。二、大同鉴字[2006]06号司法会计鉴定书鉴定出被告人李洪宝于2004年9月14日至2005年6月30日销售CyberVoice1000系列产品的销售总金额是810090元、收款总金额是610857.60元,本院对此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李洪宝称对外销售总金额是62万元左右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关于CyberVoice1000系列产品的成本,该鉴定书采用了每线路150元的标准,依据的是被告人李洪宝电脑内的“沟通记录”文件提及的“目前8路的成本大约在1500元,可以降成本的地方:第一步……第二步……第三步……第四步……,总的来说,成本可以从1500元,降低到1200元左右,即150元/路”,然而该“沟通记录”仅仅能够证明8路的成本已经到了1500元,而8路成本1200元还只是一个目标值,即150元/路的成本是否最终实现需要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在没有其它证据的情况下该鉴定书采用的成本是每线路150元的标准依据不足,因此对于大同鉴字[2006]06号司法会计鉴定书鉴定出CyberVoice1000系列产品的成本总额是661800元从而计算出获利是148290元这两项数额,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洪宝、黄朗明造成高科公司的损失是780564.42元的意见不予采纳,只对其中涉及的2004年6月至11月高科公司销售MG6000系列媒体接入网关产品的收入额为4454519.6元、被告人李洪宝于2004年9月14日至2005年6月30日销售CyberVoice1000系列产品的销售总金额是810090元、收款总金额是610857.60元这三项数额予以采纳。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1870527569@qq.com,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联系我们

长昊简介 电话:15915344883、15800707700  邮箱:1870527569@qq.com

声明:本网站由嘉莱特文化传媒运营 Copyright @ 2009-2019 长昊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5055623号

嘉莱特文化传媒法律顾问合作单位: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座机:(0755)2675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