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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李洪宝等犯侵犯商业秘密案(8)

时间:2018-12-12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24、被告人黄朗明的供述,承认黄朗明在高科公司工作期间主要是在NGN项目下的MGCP分项目组开发MGCP协议源代码,在离开高科公司时用移动硬盘带走了他在高科公司参与开发的MGCP源代码、PPPoE源代码、V5源代码以及相关的一些模块的源代码,还有一些与这些开发项目相关的技术文档。黄朗明加入中联公司时只有李洪宝、李东霞、鲜安平、甘志恒等四人进行CyberVoice1000系列产品开发,李洪宝负责管理,黄朗明在中联公司从事了CyberVoice1000系列产品SIP协议的编码等工作,CyberVoice1000系列产品还包括有H.323协议和MGCP协议。另外被告人黄朗明当庭表示对高科公司MG6000系列设备包含MG6008设备不持异议。

  25、扣押物品清单和冻结存款通知书(两份),证实从被告人李洪宝处缴获CyberVoice1004 IAD产品1台、CyberVoice1008 IAD产品1台、CyberVoice1016 IAD产品1台、CyberVoice1000系列写片器2块、IBM笔记本电脑1台、台式电脑主机1台、文件夹4册、32MB和64MB的U盘各1个、电脑光碟17张;从被告人黄朗明处缴获了方正牌台式电脑主机2台、COMPAQ牌笔记本电脑1台、电脑服务器1台、IBM移动硬盘1个。被告人李洪宝在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开设的卡号为40551225114419105个人帐户内58531.92元已被广州市公安局冻结。

  26、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05年7月19日抓获了被告人李洪宝和黄朗明。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公诉机关认为CyberVoice1000系列产品对外销售的时间是2004年6月的公诉意见,经查,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举证的中联公司网页,没有其它证据佐证,与证人李东霞的证言有矛盾,因此本院对公诉机关的意见不予采纳;CyberVoice1000系列产品对外销售的时间采信证人李东霞的证言、被告人李洪宝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朗明的辩解中共同确认的2004年9月,而2004年6月仅为样机生产出来的时间。

  关于公诉机关举证的华信会计师事务所的华信专字[2004]第044号审计报告和高科公司NGN项目财务审计情况说明,由于该鉴定仅凭明细表和损益表各一张做出,故审计所得出的高科公司NGN项目组系列产品的亏损金额真实性无法核实,关于审计情况说明也有相同情况,因此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李洪宝的辩护人举证的三组证据,就证据形式而言,均为打印的网页,其中第三组证据还属于外文证据未附相应的中文译本;就证明内容而言,第一组证据没有相关单据予以佐证;第二组证据即使存在多种IAD产品也不能证明高科公司IAD产品MG6000系列的技术信息已进入公知领域,因为同类产品技术上仍有高下之分,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证书和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证实MG6000系列产品总体性能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部分性能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也进一步印证了此点。第三组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中CyberVoice1000系列设备源代码的来源。因此对于该三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被告人黄朗明称因李洪宝的辩护人已证明市场上存在大量IAD产品,所以该产品无论从功能或技术上都已进入公知领域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高科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MG6000系列设备软件以及相关技术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经查,一、粤知司鉴所[2004]鉴字第31号司法鉴定书、粤知司鉴所[2006]鉴字第24号司法鉴定书均证实MG6000系列产品中MG6008设备的源程序是为了实现MG6008设备的特定功能开发的专用程序,该程序是尚未公开的技术成果,不是从公开渠道可以直接获取的,以上足以证明MG6000系列设备软件程序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二、被告人李洪宝提交《接触机密申请书》证实被告人李洪宝接触的“NGN项目IAD&终端产品可行性研究报告、MG6000系列中继媒体网关可行性研究报告、概要设计说明书、详细设计说明书、MG6000 IAD立项文件、MG6008立项文件”等MG6000系列设备相关技术资料是高科公司的内部机密文件,必须通过提交《接触机密申请书》才能接触,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三、大同鉴字[2006]06号司法会计鉴定书证实高科公司销售MG6000系列媒体接入网关的销售收入发生额在“2004年6月至11月”这个时间段是4454519.6元,即MG6000系列产品能给高科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四、被告人李洪宝和黄朗明所签的保密协议均证实高科公司对上述的技术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综上,高科公司生产MG6000系列产品所需的软件程序及相关的技术资料不为公众所知悉,并能够应用于生产,为高科公司带来经济利益,高科公司对此也已采取了保密措施,应当认定为商业秘密,因此本院采纳公诉机关的意见。被告人李洪宝认为MG6000系列设备软件并不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计算机程序的辩解,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另外,被告人李洪宝认为MG6000系列设备软件可以通过反编译手段取得的辩解、被告人黄朗明认为CyberVoice1000系列设备软件的源代码可以通过反编译途径取得的辩解、被告人黄朗明的辩护人认为通过反向工程获得源代码是合法的辩护意见,没有证据证明,且与粤知司鉴所[2006]鉴字第24号司法鉴定书鉴定意见中认为MG6000设备软件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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