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1电话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长昊维权百科 > 法律论文 > 不正当竞争法律论文 >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限制问题探析(3)

法律论文

商业秘密法律论文 软件著作权法律论文 不正当竞争法律论文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限制问题探析(3)

时间:2019-01-04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可见,传统网络侵权理论以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从而追究其连带责任的做法是不公平的,势必影响网络产业的发展。对于网络用户下载或上传的大量信息材料,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无法审查的。如果强制要求其审查,就会增加其经营成本,使其生存难以为继。这不仅会影响网络服务业的发展,更为严重的是“违背网络技术和产业发展的基本目标与价值取向——便利信息的交流与传播”。因此,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和网络产业的发展,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理论主张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进行限制,提出了许多新的法律规则,各国针对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都进行了限制,平衡了著作权人利益和网络产业发展之间的平衡。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限制与反限制法律规则

  随着数字网络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支柱性产业,其发展程度将直接影响各国在未来信息产业中的地位。为了保障网络产业的健康发展,不能将传统的侵权行为理论直接适用于网络产业,而应对从事互联网产业的经营者进行责任限制。因为对于海量的侵权信息网络经营者的注意义务应当低于传统侵权行为主体,否则,将会制约网络产业的发展。同时,为了防止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避风港规则实施侵权行为或为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提供服务,扰乱网络市场秩序,危害网络产业的发展,应利用通知——删除规则、红旗标准规则和遵循标准技术措施规则对避风港规则进行反限制,如果其违反了这些规则,应认为其主观有过错,不应受避风港规则的庇护,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1.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限制规则——避风港规则,即从事网络传输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符合法定条件时不承担侵权责任。在网络服务提供者中,网络传输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如果仅仅是为网络用户、主机服务提供者和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传输通道”,便利全球计算机终端互联互通,实现信息的自由交流和传播,那么,它就没有义务和能力监控所传输的信息。原因是信息是由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外的第三人启动,或者信息的传输是自动技术过程进行的,或者信息的接收者不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指定的,或者信息的内容没有经过网络服务提供者修改,或者信息在传输过程中因临时复制而形成的复制件不能为信息接收者以外的第三人获得,所以,其对传输的侵权信息不承担赔偿责任。【3】对于全球海量的信息交流和传播,网络传输服务提供者无法审查所交流信息是否侵权。所以,一般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知道侵权行为的发生,更无能力监控或制止侵权信息的交流和传播,除非关闭所有“传输管道”,终止网络的联通。因此,网络传输服务提供者在经营“传输管道”的情况下,无论如何对网络用户通过其网络系统交流和传播侵权信息的行为后果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更无承担连带责任可言。如2000年6月8日《欧盟电子商务指令》第15条规定,成员国不应当要求服务提供者承担监督其传输和存储的信息的一般性义务,也不应当要求服务提供者承担主动收集表明违法活动的事实或情况的一般性义务。美国《千年数字版权法》512节(m)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要求监视其服务或主动发现侵权行为。

  然而,对于主机服务提供者和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来说,是否对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对于主机服务者来说,其不仅主动提供信息供网络用户浏览或下载,如新浪等门户网站的服务,而且,也为网络用户提供信息的存储空间。如果主机服务提供者主动提供各种信息供网络用户浏览或下载,应当对其所提供的信息有审查的义务,并有义务和能力监控此信息的传播,当此信息涉及侵权时,主机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为,其负责信息的选择和编辑,当然对其编辑的信息有审查的义务,并对其所传输的信息有监控的能力。如果在主机服务提供者的系统或网络中存储的信息是由网络用户发出指令进行寄存的,该信息涉及侵权时,主机服务提供者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受避风港规则的保护。但主机服务提供者需要满足法定条件,即主机服务提供者控制的系统或网络中的信息是由网络用户提供的,并公开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和网络地址;或者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信息;或者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信息侵权;或者未从服务对象所提供信息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因为对于众多的网络用户所指令寄存的信息,主机服务提供者没有能力监控,也没有能力审查其是否侵权,当然也就没有监控网络的义务,不能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正如欧盟议会、欧盟委员会和欧洲经济与社会委员会在对《欧盟电子商务指令》的报告中特别指出:规定网络服务商没有监视网络的义务十分重要,因为要求网络服务商监视成百万计的网站和网页不但在实践中不可能,也会给网络服务商造成过重的负担和提高用户使用基本网络服务的费用。同时,我国及欧美已经在法律中确定了主机服务提供者的避风港或安全港规则。【4】对于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来说,其服务主要是帮助人们方便查找各种信息,包括目录、索引、路标或超文本链接,将用户引导或链接至存储该信息的主机服务器。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作为搜索工具,其本身并不存储信息,只是为服务对象提供索引、路标或超文本链接,信息存储在其他网站或网络用户的电脑中。如果被搜索的信息涉及侵权,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并不知道也没有理由知道所链接的信息侵权。因此,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应当受避风港规则的保护,便利信息的交流和传播,条件与主机服务提供者相同。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1870527569@qq.com,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长昊维权百科

联系我们

长昊胜诉判决书

长昊简介 电话:15915344883、15800707700  邮箱:1870527569@qq.com

声明:本网站由嘉莱特文化传媒运营 Copyright @ 2009-2019 长昊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5055623号

嘉莱特文化传媒法律顾问合作单位: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座机:(0755)2675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