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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一般侵权行为抑或特殊侵权行为—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类型定位(9)

时间:2019-01-04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28]知识产权的公共政策属性已为学者所普遍认同。是否保护知识产权,对哪些知识产品赋予知识产权,如何保护知识产权是一个国家根据现实发展状况和未来发展需要所作出的制度选择和安排。参见吴汉东:《利弊之间:知识产权制度的政策科学分析》,《法商研究》2006年第5期。

  [29]参见徐棣枫:《专利权的扩张与限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版,第61页。

  [30]See A & M Records,Inc. v. Napster,Inc.,239 F.3d 1004,1020 (9th Cir. 2001).

  [31]参见梁志文:《论著作权法之间接侵权责任》,《法学论坛》2006年第5期。

  [32]独立订约人是指“受雇从事某一特定的项目任务,但可自由实施所分派的工作且可自由选择完成项目的方法的人”。转引自胡海容:《美国侵权法上连带责任的新发展及其启示》,《法商研究》2008年第3期。

  [33]参见梅臻:《美国Napster案评析——兼论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法学》2001年第5期。

  [34]参见翁鸣江、武雷:《Napster诉讼案及其对美国版权法的影响》,《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2期。

  [35]参见易继明:《知识产权的观念、类型化及法律适用》,《法学研究》2005年第3期。

  [36]参见吴汉东:《知识产权立法体例与民法典编纂》,《中国法学》200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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