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英国法上的侵权行为分别是非法侵入、恶意告发、欺诈、加害性欺骗、其他经济侵权、私人侵扰、公共侵扰、对名誉和各种人格权的保护等。美国法上的侵权行为主要有虚假陈述、诽谤、侵害隐私权、过失、严格责任、干扰家庭关系等13种类型。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的法典化程度研究》,《中国法学》2006年第2期。
[9]参见胡开忠:《知识产权法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67页。
[10][36]参见[德]克里斯蒂安·冯·巴尔:《欧洲侵权行为法》(上卷),张新宝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38页,第341页。
[11]参见杨立新、王利明:《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30页。
[12]参见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侵权行为编》,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5页;梁彗星主持:《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侵权行为编·继承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页。
[13]许多学者认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极为明显,从而与一般侵权行为相异。参见吴汉东:《知识产权保护论》,《法学研究》2000年第1期;郑成思:《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与知识产权保护》,《环球法律评论》2003年第4期。
[14]虽然各国有关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内容大致相同,但学者对于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理解却存在差异。有学者认为侵权行为一般条款是一切侵权行为请求权基础的法律规范,即广义上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参见张新宝:《侵权法立法模式:全面的一般条款+全面列举》,《法学家》2003年第4期。也有学者认为侵权行为一般条款是规定一般侵权行为的条款,即狭义上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参见王利明:《论侵权责任法中一般条款和类型化的关系》,《法学杂志》2009年第3期。无论是采广义的概念还是采狭义的概念,一般侵权行为均应满足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要求,笔者同意采后一种观点。
[15]参见杨立新:《侵权行为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126页。
[16]See Gershwin Publishing Corp. v. Columbia Artists Management,Inc.,443 F.2d 1159,at 1162(2d Cir.1971).
[17]See Cornish William,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Distracting and Irrelevant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3,p.73。
[18]对于知识产权侵权究竟适用何种归责原则的论述非常广泛。参见吴汉东:《试论知识产权的“物上请求权”与侵权赔偿请求权——论〈知识产权协议〉第45条规定之实质精神》,《法商研究》2001年第5期;蒋志培:《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人民司法》1998年第2期;张玉敏:《侵害知识产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研究》,《法学论坛》2003年第3期。
[19]参见[美]阿瑟·R.米勒等:《知识产权法概要》,周林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6页。
[20]参见《英国商标法》第41条。
[21]参见张玉敏:《侵害知识产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研究》,《法学论坛》2003年第3期。
[22]See John Wade,Should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of Multiple Tort feasors be abolished 10 Am.Trial Edward.p.194(1986)。
[23]黄勤南:《新编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63页。
[24]Canada Copyrights Act Sec27(1)。
[25]John G.Fleming,The Law of Torts,9th Edition,LBC Information Services,Sydney,1998,p.410.
[26]Harold J.Laski,The Basic of Vicarious Liability,Yale Law Journal,Vo1.37,1987,p.109.
[27]参见毛瑞兆:《论雇主的替代责任》,《政法论坛》2004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