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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非法证据:前提、认定机制及排除(10)

时间:2019-01-04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四) 明确非法证据排除之主体是法院,而非检察机关。法院有职责在庭上依法定或裁量排除非法证据。

  (五) 确立强制与裁量相结合的排除模式。

  在借鉴其他国家经验的基础上,我国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宜采用强制排除和裁量排除相结合的模式。这种排除模式有利于在打击犯罪和维系并保护某些更为基础的社会利益之间建立一种合理的平衡。具体而言,强制排除适用于以刑讯逼供、威胁利诱、违法羁押、欺诈等严重违法方式取得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采用此类证据危害很大,因此应予以绝对排除。裁量排除适用于其他情况的非法证据。同时,考虑到我国的具体情况,尤其是我国法官整体业务水平偏低的现实状况,笔者认为,为避免裁量排除所具有的弊端,应规定比较具体的量化标准,比如可以通过判例23将法官的裁量标准细化,尽可能为法官提供明确的指导。

  此外,对于非法证据制度,还应当从强化违法取证人员制裁的制度、完善国家赔偿制度等方面予以完善。对于非法取证,不论最终是否被排除,违法者都应当依法承担一定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这既是进一步减轻采纳非法证据所带来不利后果的一种必要补救措施,也能有效抑制非法取证。对于因违法取证行为而受害的当事人,应赋予其依照国家赔偿法要求赔偿人身、财产和精神损害之权利。

  注释: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第61 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第265 条第1 款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但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没有相应规定。

  ②美国联邦宪法第4 条修正案规定,“人人具有保障人身、住宅、文件及财物的安全不受不合理搜查、扣押和逮捕的权利”,此处逮捕的原文是seizure ,一般的著作中没有将其译出而通称为扣押,但事实上seizure 一词还包括对人身的逮捕,孙长永博士首先注意到这一点,并将其译为扣押和拘捕,我认为逮捕一词在国外侦查程序中是比较通行的用法,用以指短期限制人身自由的侦查行为,因此,译为逮捕更妥当一些。参见孙长永著:《侦查程序与人权》第28 页注解,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 年9 月版。

  ③“毒树之果”理论不仅适用于违反联邦宪法第4 条修正案非法搜查、扣押获得的证据,也适用于违反联邦宪法第5 条修正案非法审讯以及以此为线索获得的证据。

  ④如《美洲人权公约》第8 条第2 款、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第5 条、英国《法官规则》第2 条和第3 条、《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16 条、《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116 条、《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36 条、日本国《宪法》第38 条第1 款,等等。

  ⑤《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36 条第1 款、第2 款。

  ⑥米兰达警告要求警察在审讯前必须告知嫌疑人如下内容:在我们向你询问任何问题前,你必须了解你的权利:1 、你有权保持沉默;2 、你所讲的一切都可在法庭上用作对你不利的证据;3 、在我们向你询问前,你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询问时有权要求律师在场;4 、如果你无钱委托律师,如果你希望的话,将在询问前为你指定一名律师;5 、如果你现在决定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回答问题,你可以随时要求停止询问,直至你和律师交谈。上述权利你懂了吗? 在了解这些权利后现在你愿意回答我们的问题吗?

  ⑦在该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否决了1968 年国会通过的一项违背米兰达告知规则的法律。1968 年的法律规定只要嫌疑人供述是自愿的,即使警察没有按米兰达规则告知,该供述可采。不过这部法律长期没有使用,直至2000 年迪克森案,联邦第四巡回区依据1968 年法律采纳未经告知的供述后,才出现这一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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