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哈某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0年11月29日起至2012年1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King Tech 京某某"、"Give Me Five"注册商标手机3050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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