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某某某是香港某某公司深圳代表处财务。2010年11月29日,深圳市公安局在香港某某公司深圳代表处所租用的办公场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深纺大厦第8层A座801室现场查获假冒 "King Tech 京某某"、"Give Me Five"注册商标的手机共3050部。
上述3050部手机在手机机身等部位使用"G''''Five"标识,同时在大、小包装盒、封口标贴、封口胶带等处分别单独或共同使用了"King Tech 京某某"、"Give Me Five"注册商标标识。经鉴别,上述手机未经公司授权生产,属假冒深圳市京某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深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证,上述3050部手机价值人民币66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物证: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深圳市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位于深圳市福田区赛格广场3901B-1,法定代表人是马某某,注册号为440307103395528。
2、"委托书"证明,深圳市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27日授权陈某某为该公司全权处理知识产权维权事宜。
3、报案询问笔录证明, 2010年11月29日,陈某某因公司所生产手机被假冒而向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华强北派出所报案,要求查处。
4、"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哈某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于2010年11月30日审查立案。
5、侦查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2010年11月30日,根据深圳市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举报,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在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深纺大厦第8层A座801室查获假冒手机三千余部,并抓获犯罪嫌疑人哈某某某。
6、身份证明材料证明,哈某某某系印度国籍等身份情况。
7、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华强北派出所的"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扣押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手机3050部。
8、"King Tech 京某某"商标注册证证明,"King Tech 京某某"核定使用商品及商标注册有效期限。
9、"Give Me Five"商标注册证证明,"Give Me Five"核定使用商品及商标注册有效期限。
10、"G''''FIVE"商标注册信息证明,"G''''FIVE"商标处于异议审查流程当中,尚未获准注册。
11、深圳市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鉴定证明"证明,经其对深圳市公安局于2010年 11月 30日在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深纺大厦第8层A座801室查获的标有"Give Me Five"注册商标产品抽样鉴定,认定上述物品未经公司授权生产,属假冒深圳市京某某公司注册商标("Give Me Five")的产品。
12、侦查机关出具的"扣押物证清单"、"扣押物证照片"等证明,侦查机关所查获涉案"Give Me Five"手机型号、数量、产品及包装外观,以及上述十二个型号手机标识使用情况。
13、涉案手机样品实物,证明涉案手机包装盒、封口标贴、封口胶带等处使用了"King Tech 京某某"、"Give Me Five"注册商标。
14、深圳市公安局华强北派出所所出具"情况说明"证明,2010年11月29日,接到报警称在福田区华强北路深纺大厦第八层A座801室有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立即赶赴现场,查获"King Tech 京某某"、"Give Me Five"注册商标的手机一批,民警在现场清点过程中,陆续有多批供货送到,经过清点后共3250部(其中包括"G''''FIVE.G ALIF"品牌手机200部),在全部查缉过程中,民警没有参与交易过程,也没有要求嫌疑人当场订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