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 长昊指导案例 > 不正当竞争案例 >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张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上诉发回重审案

长昊指导案例

软件著作权案例 商业秘密案例 不正当竞争案例 集成电路案例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张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上诉发回重审案

时间:2018-12-12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原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0年12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詹某某。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0年12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詹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1年7月20日作出(2011)深宝法知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二、被告人詹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三、对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产品予以没收,并由扣押机关销毁。四、对查获的作案车辆(车牌:粤BJ2121L、车型:江淮瑞风商务车、颜色:黑色、发动机号:E8620056、车架号:LJ16AA33897016903)予以没收,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张某某、詹某某不服,均以一审判决认定本案非法经营数额过高、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11)深宝法知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ltf@changhao.lawyer,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长昊指导案例

联系我们

天玑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银湖路齐明别墅B3-3  电话:13808808035   座机:0755-26751234  邮箱:13622312121@qq.com

声明:本网站由天玑公司运营 Copyright @ 2009-2019 天玑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5055623号-7

天玑公司法律支持单位: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是时候和律师交朋友了

138-0880-8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