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鉴定结论。
深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结论书"证明,涉案的假冒"Give Me Five"手机3050部,共计价值人民币663,000元。
(三)证人证言:
1、李某某(香港某某公司深圳代表处员工)证明,公司老板是一个印度男子,除了老板还有一个印度女孩,叫APPLE(指被告人哈某某某),她负责和印度的买家和深圳的卖家联系,下订单,还负责公司的财务,在网上转帐付款等。公司主要是采购高仿山寨手机,然后转手销售到印度,公司经常购买"G''''FIVE"品牌手机销售到印度。自己在公司主要负责打包货物。
2、黄某某(香港某某公司深圳代表处员工)证明,2010年5月通过朋友介绍到公司,负责打包货物。公司老板是印度人,这个月回印度了,他回去之后公司是一名叫APPLE的印度女孩负责。知道公司销售的手机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3、支某某(香港某某公司深圳代表处员工)证明,其于 2010年10月经人介绍进入公司,主要负责检查手机并按照货单分装,公司购买高仿的山寨机,之后再打包发货到印度,从中赚取差价。
4、马某某(个体,从事货运工作)证明,11月29日晚,其接到一个叫阿雄的打的电话后,与陈某某、黄某某三人就带着拖车到高科德后门取货,阿雄交给他们25箱手机送到深纺大厦8楼801。阿雄是做高仿手机的。
5、陈某某(运输个体户)证明,2010年11月29日晚接到阿雄的电话去华强北高科德后门楼下提了25件手机,然后送到深纺大厦801,同行的还有马某某、黄某某。
6、黄某某(从事货运工作)证明,他们的老板叫做苏某某,是做手机生意的。老板如果要送货给客户了,就会电话通知其过去送。
7、陈某某(运输个体户)证明,2010年11月29日晚,接到其老乡陶某的电话,要其于30日凌晨1时在华强北中心公园振华路侧提货,然后送货往深纺大厦8楼。运输的是手机。
8、黄某某(运输个体户)证明,通过朋友阿鸿介绍认识老板"陈大哥",为"陈大哥"跟车送货。2010年11月29日,其接到一男子电话后与司机阿忠(指赵某某)到朗坪山朗山路口接货后送到深纺大厦客户那边。送的货是手机。
9、赵某某(深圳市恒某某办公有限公司工作)证明,2010年11月29日晚,其接到朋友黄某某电话,让其帮拉货,于是其就开着公司的小面包车带着黄某某,到朗山路,在那有一辆小货柜车停在路边,黄某某下车后从货柜车上抬了26箱货到面包车上,之后黄某某让其开车将货送到深纺大厦楼下。
(四)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哈某某某供称,其于2010年5月到深圳公司上班,公司已经在做假冒"京某某"手机。公司中国员工共五人,都是老板雇请的,中国员工"德西"负责采购,"hehao"负责发货记录,向供货商汇款,还有另三个员工负责货物打包、货运等。公司采购回来的假冒手机通过物流公司发运回印度销售。其在公司主要从事接收货源(手机)、收款、接待印度的客户。印度客户通过其接洽商谈购买"京某某"、"Give Me Five"品牌的手机。老板确定去哪里采购后告诉其,其再转告德西去采购。他们除了去"京某某"、"Give Me Five"采购外,还去过其他两家公司采购。"京某某"每月有合约,另两家公司价钱便宜些,每台手机便宜三十元人民币。这些客户(指生产假冒"京某某"品牌的手机的公司)都是老板的熟人,其来之前是德西与他们联系。其知道两家供货商,离深圳市华强北不远,具体位置不清楚,平时只用手机联系。其知道被扣的手机都是假冒手机,不是由"京某某"公司来的。买假冒的品牌手机可以多挣钱。到底挣了多少钱,老板才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