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其承担责任的范围有无限制? 正如前述,赋予债权人直接请求被除名股东承担责任是对传统法人人格独立性理论的突破,其目的主要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是,法人人格独立性理论毕竟是公司机制赖以存续的根基,对于人格独立性的突破应当有必要的限制。 否则将会使整个公司法的制度体系受到严重的冲击和破坏。基于这样的理念, 股东所承担的责任应严格限制在其应当出资的范围之内,而不能无限制的扩张。 这一点实质上在司法解释中已有所体现,即公司债权人只能依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请求被除名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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