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关于某股权转让纠纷案的分析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股权转让;股权交付;认定
【全文】
一、案情介绍
甲公司与自然人侯某是丙公司的股东,甲公司的持股比例是12%,侯某的持股比例是88%。
2011年1月25日,甲公司与侯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1.股东侯某愿意以3000万元受让甲公司持有的丙公司的12%股权,股东双方于2011年1月31日之前将往来账务核对清楚后,确定支付金额。
2.侯某应将上述3000万元股权转让价款自2011年至2013年12月31日前分三个年度还清,其中前两年每年支付1000万元,第三年度支付剩余款项。第一笔1000万元到甲公司账上后,甲公司同意侯某将其持有的丙公司的51%股权转让给丁公司。
3.上述3000万元股权转让价款支付完毕后,甲公司配合侯某办理股权转让相关手续;在此之前,甲公司仍持有丙公司的12%股权,并享有股东权利。股东侯某有义务将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事宜告知拟购买其所持丙公司股权的受让方,并严格履行此协议。
4.丙公司为股东侯某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双方作为股东对丙公司的该担保行为给予认可。
2011年2月,侯某支付了200万元,之后未再支付,而且甲公司从工商部门查知,侯某已经将其持有的丙公司的51%股权转让给了丁公司,并于2011年1月27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丙公司实际上已由以陈某为首的丁公司的人员掌控,陈某对外宣称是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甲公司交涉后,2011年7月5日,与侯某签订了关于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约定,其主要内容为:
⒈侯某应于2011年7月10日前支付转让价款800万元;
⒉侯某应于2012年3月15日前支付转让价款1000万元,如果违约则另追加支付甲公司转让价款的50%的违约金;
⒊侯某应于2012年12月30日前支付剩余转让价款5920623元;如果违约则另追加支付甲公司转让价款的50%的违约金;全部转让价款支付完毕后,甲公司配合侯某办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手续;在此之前,甲公司仍然持有丙公司的12%股权,并享有股东权利。
⒋陈某[1]为侯某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⒌为保证侯某按照本补充约定的内容履行付款等相关义务,甲公司与侯某作为丙公司的股东同意将丙公司的采矿权抵押给甲公司,抵押协议另行签订,为本补充约定的组成部分。本补充约定签订后十日内,甲公司与侯某签订抵押协议,共同向采矿权证的发证机关提交办理抵押审批及备案所需的全部材料,并办理采矿权抵押的相关手续。本补充约定履行完毕之前,侯某不得处分丙公司的采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