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债权出资的法律问题与对策探析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摘要】随着公司制度改革,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方式、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债权作为具有财产价值又具有可转让性的财产已经不断地出现在公司非货币出资形式之中,但是由于债权价值的不确定性、债权作为请求权实现的或然性和风险性,甚至发起人之间恶意的串通抬高债权出资的价值等问题的存在,都将使债权出资形式潜在成为引发债权出资人与存续期间的公司、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之间产生冲突与矛盾的现实和客观因素。
【关键词】债权;出资;探析
【全文】
发起人或股东出资制度是公司法理论与实践中的基础法律制度,发起人与股东的出资是构成公司独立财产的基础与来源,而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是公司具有独立法律人格和独立法人地位的法律与制度基础{1}(P.206)。没有发起人与股东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出资形成公司独立的财产,公司法人制度也就无从谈起。随着公司制度改革,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方式、范围也在不断扩大{2}(P.135),而因出资不实原因在实践中产生的纠纷已经大量涌现,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1]的出台亦正是指导具体司法实践、应对具体出资纠纷案件的重要和具体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之一,为公司发起人、公司非发起人股东、公司债权人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出资纠纷提供了更加清晰的法律路径,对于有效遏制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将起到积极的效果。
依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即除符合法律列举的出资形式外,股东(发起人)可以用能以货币估值且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债权作为具有财产价值又具有可转让性的财产在法律理论已经认可的情况下,已经不断地出现在公司非货币出资形式之内,作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方式,该出资方式已经在法律实践中得到了相应的认可{3}(P.546),但由于债权自身的法律与客观属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以及相关规定对债权出资法律性质的特殊性与潜在的问题认识尚显不足,这也就导致相应的制度与认识必然隐藏着相应的制度与法律风险,从而可能引发新的矛盾与不公,对债权出资有关问题进行更深入的分析、论证、探讨,这对于完善公司出资法律制度有着现实与长远的意义。
一、债权出资概念的界定与比较
本文所指债权出资是指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将对他人所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公司{4}(P.427),以获得相应公司股权的出资行为。对于公司而言,发起人履行债权出资义务,即以对第三人的债权作为出资义务的履行,其法律效果乃是公司对第三人享有了相应的债权,其法律性质乃是债权的移转或债权的让与{5}(P.616),即发起人将对第三人的债权移转给公司所有,将债权出资发起人与特定第三人之间的财产请求民事法律关系变更为成立后的公司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此种情况下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公司为第三人的新债权人,而第三人为公司之债务人,产生了一个新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消灭了以债权出资的发起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