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1电话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业务 > 股权纠纷 > 法律论文 >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公司股东除名制度适用中的法律问题研究(7)

股权纠纷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公司股东除名制度适用中的法律问题研究(7)

时间:2019-01-14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五、被除名股东的责任承担问题股东被除名后,并不意味着其责任的完全免除。 被除名股东不仅需要对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而且可能还需要对债权人负有一定的责任。以下分成两个方面来具体分析。

  (一)被除名股东对于公司的责任承担

  无论是基于司法解释所规定的除名事由, 还是基于章程中约定的除名事由对股东实施除名, 均会产生被除名股东对于公司承担责任的问题。 在前一种情形下,被除名股东因严重违反出资义务而对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就其性质而言, 此种责任通常被认为是股东因违反公司章程而对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14]这一点在《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第70条中得到明确体现:“股东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缴纳出资的,公司有权向股东追缴。经公司追缴股东仍不履行缴纳义务的,公司可以依诉讼程序,请求法院追究股东的违约责任”。 在被除名股东承担此种责任时,由于合同法所规定的继续履行、采取其他措施等违约责任的方式已经不可能且不必要, 所以此时承担责任的方式往往是由股东对公司进行损害赔偿。 其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公司因股东未及时出资而导致的利息损失、公司因股东未及时出资而造成的其他合理损失 (如交易机会丧失所造成的损失等)。 而在后一种情形下,被除名股东往往是由于其他违反法律义务的行为而对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就其性质而言,此种责任多表现为股东对于公司的侵权责任。 被除名股东承担责任的方式亦主要表现为对公司进行损害赔偿, 其具体的赔偿范围因股东侵权性质的不同而存在着一定的差异,需要法院结合具体的情况加以合理认定。

  (二)被除名股东对于债权人的责任承担

  被除名股东对于债权人承担责任只能发生于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的两种情形, 即股东完全不履行出资义务和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形, 而在章程约定的与出资无关的其他事由发生的情形下,不涉及被除名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问题。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13条或者第14条请求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应当说,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对传统公司法法人人格独立性理论的突破,要求股东直接承担本应由公司向债权人承担的责任,有助于更加充分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理解与适用时,以下问题应予斟酌。

  其一,其承担责任的条件应如何理解? 从司法解释的规定看,公司债权人请求被除名股东承担责任应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 应当说,在其他股东或第三人缴纳相应出资的情形下,公司的资本空洞得到了充分的填补,所以对于债权人的利益将不再存在着损害。但是,在公司依法通过减资程序处置股权时,原有的资本空洞并没有得到充分填补,只是通过法律的程序进行了消减,此种情形下,债权人的利益可能会因为被除名股东应出资部分没有填补而造成损失,故笔者认为,应对这两种情形区别对待,在办理减资程序之后,应允许在减资程序完成前与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人向被除名股东请求承担责任。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1870527569@qq.com,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股权纠纷

联系我们

长昊简介 电话:15915344883、15800707700  邮箱:1870527569@qq.com

声明:本网站由嘉莱特文化传媒运营 Copyright @ 2009-2019 长昊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5055623号

嘉莱特文化传媒法律顾问合作单位: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座机:(0755)2675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