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论股权优先购买权与股权自由处分权的对抗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摘要】:股东是否转让股权及将股权让与何人均系其对股权的自由处分。股权优先购买权是法律赋予公司其他股东对转让股东自由处分权的对抗,目的在于维系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及股东之间的信赖关系。在股权优先购买权人主张权利后再允许转让股东撤回转让意向,其前提是承认优先权人与转让股东之间尚未成立股权转让合同。如采请求权说,只要转让股东尚未作最后承诺,其就有转寰反悔的余地。2009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说性观点亦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定性为附强制缔约义务的请求权。但相比而言,强制缔约义务以实际履行为条件、以过错为赔偿要件,因此采形成权说对优先购买权人的保护更为有利。如转让股东无正当对抗事由,拒绝将股权转移给优先权人或终止转让意向,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但基于股权处分行为与其原因行为的分离,优先权人无权要求法院确认股权归属并强制执行股权变更至其名下。优先购买权亦可以有合理对抗事由。法律规定章程自治可对抗股权优先购买权,此为权利对抗的实然状态。此外可考虑运用自由裁量权酌定权利对抗的应然状态,包括转让股东以绝对同等条件对抗及股东会多数决对抗情形。
【关键词】:股权优先购买权 法律性质 权利对抗
一、实例与问题
某有限责任公司有23名自然人股东。该公司因引资需要,与公司外的第三人丙签订股权收购意向书,约定由丙接受部分股东的股权。公司召开股东会对该意向书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20票赞成、2票弃权、1票反对。甲投反对票并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但乙等多名股东仍依照意向书内容与丙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但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甲为此提起诉讼,公司遂再次召开股东会表决撤销股权转让协议,表决结果为19名股东同意,包括甲在内的3名股东拒绝投票表决。乙等人随后与丙签订了解除原股权转让协议的协议,并同时将甲汇来的股权转让款退还,表示撤回转让股权的意向。甲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乙等人与丙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2.乙等人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同等条件向甲转让股权,并协助甲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3.由乙等人、丙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在诉讼中,乙等人经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又将股权以高出原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价格的数倍转让给丙,并办理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该案是股权优先购买权与股权自由处分权发生对抗的典型案例,至少可引申出以下待讨论的问题:1、股权优先权人与转让股东之间合同成立的条件与成立的时点为何;2、转让股东在股权优先权人主张权利后,能否撤回转让意向;3、股权优先权人能否以受让股东的身份对抗第三人并向法院申请股权强制执行;4、股东会能否以重新表决的方式对抗股权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