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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公司股东除名制度适用中的法律问题研究(5)

时间:2019-01-14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不过, 对该问题的处理也应注意到各方利益的合理平衡。 在召开股东会议时,对于被除名股东的权利也应当给予充分的保护: 尽管在会议决议时应排除其表决的权利,但在表决之前应给予适当的机会,使其对于指控有所申辩,这有利于保障“股东除名决议”的公正性。[10]尤其是在公司依据章程规定的事由对股东予以除名的情况下,这一点更加重要。

  (三)表决权的行使应采取何种规则

  在就除名股东进行表决时, 表决权的行使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表决权的行使是按照股东人数计算,还是按照出资额多少进行计算? 其二,表决的通过是采取绝对多数决,还是相对多数决?对于第一个问题,笔者认为,从其整体的制度设计看,我国公司法在股东表决权的行使上所遵循的是“以资本多数决为主,以人头数计算为辅”的模式。 在实践中,要以人头数计算表决权,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同意权的行使,《公司法》第72条第2款即明确规定“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如果法律中没有明确采取人头数计算方式的, 应当一律认定为应采取资本多数决的表决模式。基于此,对于股东除名进行表决时,也应理解为以资本多数决的方式行使其表决权。

  对于第二个问题,有的人认为应当采取相对多数决,即1/2以上的表决权通过即可形成除名股东的决议;[11]有的人则认为应当采取绝对多数决。[12]考虑到股东除名是对被除名股东利益的重大剥夺,对公司的股权结构会产生重大的影响, 关系到公司的共同利益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如果仅仅采取1/2以上的相对多数决原则无法更好地平衡各方的利益关系,因而应当对公司法的相关规则进行合理的调整与修改。 笔者认为,采取人头数计算的方式,且采取2/3以上绝对多数决的方式更为妥当。 当然,在作为基本法的公司法没有进行合理的调整之前,也可以通过章程进行特别规定的方式来克服现行制度供给上的不足和缺陷。 如果章程中对于公司除名股东的决议规定应当通过2/3以上股东或者全部股东同意等资本多数决模式,司法实践中应认定其具有法律的效力。公司要通过除名股东的决议, 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表决权数的要求,否则不允许公司将某个股东予以除名。

  (四)公司对被除名股东如何履行通知义务

  为了确保被除名股东的知情权, 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在公司对于股东进行除名后,应当及时对被除名股东履行通知的义务。 基于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的相似性,我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值得参照。该法第49条第2款规定:“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无论是基于法律规定而对股东进行除名,还是基于章程约定所做的除名,在股东会决议作出后,均应采取书面的方式通知被除名的股东。书面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对股东除名的法律依据, 除名的生效时间以及被除名的原因,并说明股东不服除名决定时的救济途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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