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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应用于司法实践的若干问题研究(6)

时间:2019-01-18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判断一家公司的股权资本是否显著不足, 不是看其股东出资是否低于最低注册资本。即使股东的股权出资大大高于最多注册资本的门槛,仍有可能导致公司股权资本显著不足。笔者认为,股权资本显著不足的精髓在于,股权资本与债权资本之间的比例过低(如1:10、1:20)。当然,除了研究股权资本与债权资本之间的比例,更要综合考虑该公司所属的行业性质、经营规模(包括营业额、销售量)、雇工规模和负债规模、责任保险等多种相关因素,进而判断公司对股权出资的需求程度。

  假定一家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两名股东的出资均高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3万元最低注册资本)。倘若该公司股东投入公司的股权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而公司从银行筹措的债权资本为10亿元人民币,则股权资本和债权资本的比例为:1:100。这显然是一家“小马拉大车”的资本显著不足的公司。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就应毫不犹豫地揭开这家骨瘦如柴公司的面纱, 责令背后“大腹便便”的控制股东对公司债务连带负责。

  当然,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考虑股东投入公司的股权资本的充足性时, 还可以附带考虑股权资本的替代化风险抵御措施,如责任保险范围的充分性等。倘若一家公司的股权资本及其为赔偿用户等债权人的潜在损失而购买的责任保险共同作用,足以保护公司的债权人,则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不揭开公司面纱。

  2.揭开公司面纱是对资本弱化现象的后端控制

  美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提炼出股权资本显著不足(Undercapitalization)的概念,并乐意在此种情形下为了保护公司的债权人而揭开公司面纱。如果把最低注册资本门槛划入前端控制的范畴,则揭开公司面纱可纳入后端控制的范畴。美国诸州公司法已无最低注册资本制度。这意味着,美国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策略是后端控制策略,也就是“秋后算帐”,而非前端控制策略。其优点之一是,立法者不形而上学地预设一个缺乏科学性的最低注册资本门槛,因而不压抑投资者兴办公司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允许与鼓励投资者白手起家,这也是鼓励个人奋斗的美国精神之一;优点之二是不放弃在公司设立之后审视股权资本之多寡,并进而决定是否揭开公司面纱。在缺乏前端控制的情况下,投资兴业活动如鱼得水。于是,有些幸运的投资者“空手套白狼”也能成功。也就是说,虽投资者投入公司的股权资本过低,但经过其诚信而苦心的经营活动,公司业绩蒸蒸日上,公司债权人获得圆满清偿。此时,“空手套白狼” 的股东也没有连带责任之忧。倘若投资者惨遭失败、公司债台高筑,则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运用后端控制手段追究投资者的债务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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