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1电话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业务 > 股权纠纷 > 法律论文 >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应用于司法实践的若干问题研究(12)

股权纠纷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应用于司法实践的若干问题研究(12)

时间:2019-01-18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十二、揭开公司面纱案件的诉讼程序

  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否定公司法人资格, 应严格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规则,包括二审终审原则和审判监督程序。笔者建议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做法,对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否定公司法人资格的案件实行专属管辖原则,由债务人公司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由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以收统一裁判结果之效。由于揭开公司面纱原则上仅限于个案把握,建议参照死刑复核制度,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省高院对揭开公司面纱案件予以备案。其实质是,鼓励司法机关自己“清理门户”,自觉“纠偏”。

  倘若滥用公司法人资格的事由发生在债权债务案件执行阶段, 法院可否以裁定方式否定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关联公司的法人资格,抑或告知债权人重新启动审判程序?两利相衡取其大,两弊相衡取其轻。为尊重被揭开公司面纱的股东的诉讼权利(如举证权、质证权、辩论权、上诉权等),为维护程序正义,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揭开公司面纱的案件应通过审判程序,以判决形式解决,而不宜在执行程序中解决。当然,在司法实践中,重新启动审判程序费事耗力,且易发生不测。为了遏制失信股东转移、雪藏和隐匿公司财产的道德风险,有必要允许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从而把失信股东的失信风险降至最低限度。至于原告债权人主张揭开公司面纱的诉讼时效,要受制于原告债权人对公司的诉讼时效。倘若原告债权人对公司所享债权已经罹于诉讼时效,则主张揭开公司面纱诉讼请求亦罹于诉讼时效。

  十三、股东的债权人可否逆向揭开公司面纱

  控制股东滥用公司法人资格, 并从公司获得财产利益时,法院通常责令控制股东向公司的债权人清偿债务。顺向否定公司法人资格是否定公司法人资格的经典形态。新《公司法》对于应否承认逆向否认公司法人资格的情况,语焉不详。笔者主张,股东为规避义务或责任而滥用公司法人资格,故意将自己财产无偿转移给公司时,法院也可责令被操纵法人资格、但从股东无偿受让财产的公司以其接受财产程度为限向股东的债权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此为逆向否定公司法人资格,通常适用于股东人为制造的“瘦父(股东)、胖子(公司)”的情形。在1992年东京地方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曾有一个争议焦点:母公司因有关“氮”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可否通过否认子公司的法人资格,向子公司追究与母公司同样的损害赔偿责任?判决认为,欲适用公司人格否认理论,除应具备母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支配要件,还要具备法人资格滥用目的的要件。从本案子公司的设立和运营情况看,不存在滥用法人资格的目的。法院遂判决否定子公司的赔偿责任。[2]虽然该院判决并未逆向否定公司法人资格,追究子公司的连带赔偿责任, 但从一个侧面说明逆向否定公司法人资格的可能性是客观存在的。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1870527569@qq.com,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股权纠纷

联系我们

长昊简介 电话:15915344883、15800707700  邮箱:1870527569@qq.com

声明:本网站由嘉莱特文化传媒运营 Copyright @ 2009-2019 长昊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5055623号

嘉莱特文化传媒法律顾问合作单位: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座机:(0755)2675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