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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论新公司法中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时间:2019-01-14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论新公司法中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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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进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必要性与迫切性

  市场有眼睛,法律有牙齿。2005年《公司法》第20条第1款先是从正面言之谆谆地告诫君子们:“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接下来第三款又对小人们说:“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即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又称“公司人格否认”、“公司法人资格否认”、“股东有限责任待遇之例外”、“股东直索责任”,指控制股东为逃避法律义务或责任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法人资格或股东有限责任待遇、致使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时,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责令控制股东直接向公司债权人履行法律义务、承担法律责任。公司法人资格否认制度以公司法人资格之存在为前提。如果某企业自始至终未取得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存在瑕疵,就谈不上公司人格之否认。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与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一张一合,共同构成了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内容。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产生要晚于公司制度数百年。我国1993年《公司法》并未规定否认公司人格。

  在实践中,一些无师自通的控制股东绞尽脑汁运用三十六计中的“草船借箭”、“借尸还魂”、“坚壁清野”、“金蝉脱壳”、“瞒天过海”、“天女散花”、“暗渡陈仓”等阴谋诡计,大肆玩弄“拉线木偶游戏”,滥用公司的法人资格,违法侵占和转移公司财产、悬空债权、欺诈坑害债权人的情形比比皆是。如果公司的债权人找到公司讨债,公司已经成为骷髅公司、空壳公司。公司高管往往对曰:“敝公司经营不善,明天就申请破产”。如果公司的债权人找到公司的股东,股东往往对曰:“敝股东依法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对贵债权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有的奸诈股东为了逃避投资风险、甚至于欺诈公司债权人,不惜注册五六家“糖葫芦公司”,以便上下其手地滥用公司法人资格。其中,第一家公司专门接收别人的定金和预付款,然后传给第二家公司。作为二传手的第二家公司然后再传给第三家公司,依次类推,最后跑到大股东腰兜里。对于控制股东滥用法人资格的行为,公司的债权人往往“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债权人要状告债务人公司的股东,法院往往以该股东与债权人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立案。债权人对二传手公司、三传手公司行使撤销权,但往往苦于超过了1年的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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