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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厦门某公司诉陈某股东抽逃出资近三百万元案(5)

时间:2019-01-14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审判实践中,股东抽逃出资往往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一是公司资本验资后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二是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人股东个人所有;三是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四是违反《公司法》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五是抽走货币出资,以其他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中报价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六是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笔者以为,对于抽逃出资行为的判定,必须综合以下几个因素:(1)从基础交易关系方面来看,对抽逃出资行为的认定,其关键是对这种股东出资资金(或相应资产)的所有权在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转移”时,股东是否向公司支付了公正合理的对价,即股东是否向公司支付了等值的资产或权益。不具有对价支付的资金或资产的转移其抽逃出资的可能性极大;(2)从主体方面来看,控股股东特别是拥有公司财务审批权的股东由于具有掌控公司的支配地位,其他股东无法对其形成有效的监督与制衡,其取得公司财产的,抽逃出资的概率就比较高;(3)从会计处理方式方面来看,基于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是公司经营活动真实的记录和反映的前提下,审查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是否对股东取得公司财产的行为作应收账款等债权确认以及公司相应资产。项目的增加,如反之,则无法合理排除对股东抽逃出资的怀疑。

  认定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另一关键是举证责任的分配。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能简单套用“谁主张,谁举证”这一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而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作不同处理:(1)在债权人或守约股东主张抽逃出资股东承担责任时,原则上首先应由债权人或者守约股东举证,但不宜过于严苛。由于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多以隐蔽方式进行,其关键证据,如公司的业务往来账册包括资产负债表等会计资料均保存于公司内部,故债权人举证事实上存在障碍和困难,守约股东也是基本上处于同样的境地只要其能举出使人对抽逃出资的行为产生合理怀疑的初步证据或有关线索即可。此际,法官可要求被诉方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其不存在抽逃的行为,如公司和股东间存在合理的对价关系等,否则,可认定有抽逃的行为;(2)在公司主张其股东抽逃出资时,在举证能力方面,被诉股东相对于公司来说是处于一种弱势地位,公司必须提供充分详实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否则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本案属于上述第二种情况,原告海斯达公司所主张的三笔款项,其一是原告向被告偿还借款;其二是原告与其他公司之间的款项往来,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该公司与被告陈某之间的关系;其三是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往来款,该款项发生于公司的财务审批权和公章转由公司的董事长即法定代表人张静控制期间,即此时被告不具有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而被告已提交合同证明该往来款的交易基础,该交易相关凭证载于公司的财务账册且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虽然上述合同经鉴定系先盖章后打印文本及落款日期为同一人所写,但均不足以否定其真实性。因原告所举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故原告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邱戈龙律师,著名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专业资深,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十佳律师专业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拥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团,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中申请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无罪辩护,精准突破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每一个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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