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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债权人诉债务人偿还借款近40万元并由未进行年检的担保人的股东承担保证责任案(3)

时间:2019-01-18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公司人格独立,是股东为降低投资风险,谋求最大经济利益而借以实现其目标的工具,股东所有权的部分放弃和有限责任的获取,在股东和债权人之间实现了利益平衡,体现了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有限责任原则建立在股东全面诚信履行义务的基础上。由于人类趋利避害的本性使然,使得某些股东往往利用有限责任原则带来的法律上的保护,滥用权利,不履行义务。现实生活中出现的诸如虚报出资、抽逃资产、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等一系列现象,均属于滥用公司人格。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打破了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违背了设立有限公司的初衷和价值取向,动摇着公司人格之基石——公平、正义。针对此种状况,法理上出现了公司人格否认的理论,即在承认公司人格独立的基础上,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否认公司的人格,让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来承担公司的法律责任。1905年桑伯恩法官在美国诉密尔沃基冷藏公司一案中,首开法人人格否认之先河。他指出:“就一般规则而言,公司应该被认作法人而具有独立的人格,除非有足够的相反的理由出现。然而公司的法人特征如被作为损害公共利益,使非法行为合法化,保护欺诈或为犯罪抗辩的工具,那么,法律则应将公司视为无权利能力的数人组合体”。随即法人人格否认的作法被其他国家承认或仿效,成为两大法系共同承认的一项判例原则(但叫法不一,大陆法系称为“公司人格否认”或“法人人格否认”,英美法系则形象地称之为“揭开公司的面纱”)。面纱者,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给股东带来的法律上的屏障,可保护股东不因公司的外债而承受被公司债权人追索的后果,面纱一旦揭开,股东的无限责任就不可避免。

  法人(公司)人格否认建立在法理学的公平、正义和民法学的权利滥用禁止、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之上,实质是通过个别正义的实现,来达到一般正义(公司人格独立)和个别正义(公司人格否认)的完美结合。它的出现是现代民法发展的必然。十九世纪的民法是建立原则与体系的民法,而二十世纪的民法则是在坚持这些基本原则和体系的同时,注重由法官依据诚实信用等基本理念,在个案中修正因原则和体系的僵化所造成的漏洞和弊端,以实现法在个案中的动态公平。因此法人人格否认并不是对法人人格独立这一基本原则的否定,更不是消灭法人的形式,而是对法人人格制度的恪守及必要的补充和完善。

  本案中,一审法院正是运用了法人人格否认的理论。法院认为,独立的财产和经营的自主权是公司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华通塑胶公司虽未被注销,形式上未消灭,但其公章、全部财产已由被告交通银行某分行占有和处置,场地租赁的收入亦由交通银行某分行享有,因此华通塑胶公司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已不存在。在否认华通塑胶公司的人格后,法院进一步指出,交通银行某分行的处分行为已超出了股东的正常权利,构成了权利的滥用,故判令交通银行某分行承担华通塑胶公司的债务。一审法院的判决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的公平,其结论是正确的。同时一审法院在判决中所使用的诚信义务、滥用权利、不当控制等词语属于一般概念,可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来界定,为法官留下了充分的发挥余地,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各种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均可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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