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1电话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业务 > 股权纠纷 > 成功案例 >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吴某、陈某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3)

股权纠纷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吴某、陈某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3)

时间:2019-01-14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2?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认为被告人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的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理由是其行为虽然造成了公司股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做出停牌一天的处罚决定,但并未造成股东经济利益上的损失。相反地,公司股票被ST(特别处理)之后,资产重组信息传出,股票价格狂升,最后竟达原股价的数倍,股东获益,国家也增加了税收收入。本罪是结果犯,既然被告人的行为没有造成国家、企业和股东的严重损失,在量刑时应酌定从轻处罚。笔者认为: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股东及相关人员的权益。事实上,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损害的除了股东和相关人员的利益外,公司行为的不诚信还严重地损害了社会信用体系,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不可估量和无法挽回的后果,对于其股票在证券交易市场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更是如此。信用是市场存在的基础,一个缺失信用的证券市场,其后果是灾难性的。某集团的最终命运也证实了这一点:某集团在被ST(特别处理)之后虽然经历了股票疯长的过程,一些炒卖者从中渔利,但虚假的东西毕竟经不起时间的考验。2002年9月1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做出决定,从次日起终止该股票在证券市场的交易,厦门某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完全退出了中国的证券市场,留下的是巨大的债务、缠身的诉讼和损失惨重的最后套牢者和需待安置的公司职工,这巨大的物质损失和社会信用损失和一大堆需要政府和法院处理的社会问题,似乎没有一位会计师能精确计算出具体的损失数目。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是全国最早开办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专业律师事务所之一,作为具有高度专业集中的律师事务所,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结合上百起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办案经验,擅长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等领域。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锐意进取,成为了国内侵犯商业秘密罪领域被广泛认可的律师事务所。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1870527569@qq.com,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股权纠纷

联系我们

长昊简介 电话:15915344883、15800707700  邮箱:1870527569@qq.com

声明:本网站由嘉莱特文化传媒运营 Copyright @ 2009-2019 长昊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5055623号

嘉莱特文化传媒法律顾问合作单位: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座机:(0755)2675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