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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股东林某诉股东某科技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近400万元(3)

时间:2019-01-21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某科技公司在未征得某通公司全体股东意见的情况下,擅自以收回借款的名目,将170万元从某通公司银行账户划至本公司银行账户,属于非法占用某通公司财产的行为。某科技公司从某通公司违规支出了194 465.90元,侵害了某通公司的财产权益。某科技公司的上述行为均给某通公司造成了财产方面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其作为本案被告适格。

  2.林某请求某科技公司退还占用的某通公司的170万元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

  本案中某科技公司作为某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从公司成立之初的2004年即将公司注册资本中的170万元占为己有,包括原告林某在内的其他股东或者由于并不知情,或者由于当时的公司法并没有规定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权利而未能及时向某科技公司行使追回权,致使公司财产权益受损的事实处于延续状态。为了适应公司经营的实际,我国于2005年10月新修订的《公司法》明确赋予了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权利,该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公司法生效之后,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权利才有了法律上的依据,得以顺利地行使该权利。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某科技公司抽逃出资的行为没有诉讼时效问题。

          邱戈龙律师,著名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专业资深,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十佳律师专业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拥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团,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中申请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无罪辩护,精准突破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每一个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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