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1电话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业务 > 股权纠纷 > 成功案例 >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王某虚报上千万元注册资本案(3)

股权纠纷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王某虚报上千万元注册资本案(3)

时间:2019-01-21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从行为方式上看,王某从信用社贷款1000万元人民币用于验资,并在公司成立之后才将该1000万元抽出还给信用社的行为,从表面上看,似乎更符合抽逃出资罪的特征。但是,如前所述,王某在公司成立之后归还贷款的行为实际上是其为达到公司登记的目的所实施的欺诈行为的一部分,不能将其割裂开来。事实上,王某在申请公司登记时尚不具有成立公司的资本要件,在公司登记中又使用了欺诈的手段,在行为方式上完全符合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特征。

  综上所述,在实践中大量存在的所谓银行实行“封闭贷款”,并开具储蓄存单,用存单为验资证明,在验资后立即归还的公司注册行为,其实质应是虚报而非抽逃。所以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应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而非抽逃出资罪。

  本案的另一个争议焦点是王某的犯罪是否已过追诉时效。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该罪的追诉时效为五年。要确定王某的犯罪是否已过追诉时效,关键在于如何计算追诉期限。一般犯罪的追诉期限,即没有连续与继续状态的犯罪的追诉期限是从犯罪之日起计算。而“犯罪之日”的含义,通说认为应是指犯罪行为成立之日,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由于《刑法》对各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不同,因而不同犯罪的犯罪成立之日也不相同。对不以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来讲,实施行为之日就是犯罪成立之日;对以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来讲,危害结果发生之日才是犯罪成立之日。虚报注册资本罪属于刑法理论中的行为犯,应从行为人实施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之日起计算追诉时效。在解决了如何计算追诉期限的起点时间之后,还需要解决追诉期限终点时间的计算问题。“追诉”应是指追查、提起诉讼,只要行为人所犯之罪经过的时间到案件开始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时尚未过追诉期限,对其就可以追诉,而将计算追诉期限的终点时间确定在审判之日则有放纵犯罪之嫌。本案中,上诉人王某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完成之日是1996年8月8日,而公安机关于2000年8月25日根据工商部门的举报已正式立案受理该案,并随即立案展开侦查,故本案追诉期限的终点时间应为2000年8月25日。由此可见,对上诉人王某犯罪行为的追诉并未超过五年的法定时效,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是全国最早开办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专业律师事务所之一,作为具有高度专业集中的律师事务所,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结合上百起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办案经验,擅长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等领域。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锐意进取,成为了国内侵犯商业秘密罪领域被广泛认可的律师事务所。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1870527569@qq.com,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股权纠纷

联系我们

长昊简介 电话:15915344883、15800707700  邮箱:1870527569@qq.com

声明:本网站由嘉莱特文化传媒运营 Copyright @ 2009-2019 长昊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5055623号

嘉莱特文化传媒法律顾问合作单位: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座机:(0755)2675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