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10元,由陈波涌、钟鸣、信息公司各负担3336元。陈波涌、钟鸣、信息公司分别向本院预交了二审案件10010元,扣除各自应负担的款项后,分别余款6674元、6674元、6674元,该款由本院分别退回给陈波涌、钟鸣、信息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时间:2018-12-12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10元,由陈波涌、钟鸣、信息公司各负担3336元。陈波涌、钟鸣、信息公司分别向本院预交了二审案件10010元,扣除各自应负担的款项后,分别余款6674元、6674元、6674元,该款由本院分别退回给陈波涌、钟鸣、信息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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