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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代码可通过商业秘密方式获得保护(3)

时间:2018-12-12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对鉴定报告,陈波涌、钟鸣、信息公司在质证时认为:1、对两软件有关技术是否等同,陈波涌、钟鸣、信息公司同意鉴定报告结论。2、对等同技术与业内公知技术的比较分析,陈波涌、钟鸣、信息公司表示异议,认为该结论与案件无关,超出了法院委托鉴定的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程序不公平。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关于等同技术与业内公知技术的比较分析,鉴定结论是针对法院的委托事项进行的。一审法院的委托事项是两方面,第一方面是两软件有关技术是否相同,第二方面是如果两软件在第一方面存在相同技术,该技术是否公知技术。鉴定机构认为两软件有两部分技术是等同技术,就必须进行等同技术是否公知技术的鉴定工作。鉴定报告认为,软件公司软件作为建筑施工应用软件,在“用多义线建立柱、梁、板、墙的模型和文字表示钢筋的含义、级别等方法”技术的综合利用方面,在该软件的形成时间具有创新性,因此该技术不属于公知技术。该结论与深圳市建设局鉴字[2000]第049号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相互印证。陈波涌、钟鸣、信息公司在被控侵权软件中采用了该技术,陈波涌、钟鸣、信息公司主张该技术属于公知技术,针对这一主张,鉴定机构专家组在技术角度上进行分析,认为“陈波涌、钟鸣、信息公司关于软件创造性和技术的合法来源的举证不足以说明陈波涌、钟鸣、信息公司是通过公知领域获得该项综合技术”是符合商业秘密案件鉴定操作程序的。因此鉴定结论的第二部分没有超出本院委托鉴定的范围,与本案案件审理密切相关。综上,华科司鉴中心[2003]知鉴字第017号司法鉴定书客观、公正。一审法院予以采信。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以下几个问题:1、软件公司所主张的软件技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2、举证责任的分配及陈波涌、钟鸣、信息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3、损失赔偿数额的计算。

  关于软件公司所主张的软件技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问题。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是:专有性、秘密性、价值性。本案中,软件公司请求保护的是商业秘密是“三维可视化工程量智能计算软件”中四项技术,属于技术信息。综合深圳市建设局鉴字[2000]第049号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和华科司鉴中心[2003]知鉴字第017号司法鉴定书,软件公司软件在建模的方式、方法方面的技术具有专有性。深圳市建设局鉴字[2000]第049号科学技术成果定书认为“该软件采用AutoCAD R14作为开发和使用平台。有效利用施工图的电子文档,采用人机对话方式,建立图形化的工程量计算模型。在没有施工图电子文档的情况下,软件提供简便生成各种轴网和构件的辅助工具,较好地解决了土建工程的工程量计算问题,尤其对于复杂平面的工程量计算,能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及准确度”,“该软件达到国内领先水平,该委员会一致同意通过科技成果鉴定,并建议在全国推广使用”。华科司鉴中心[2003]知鉴字第017号司法鉴定书认为“利用多义线建立柱、梁、板、墙的模型和文字表示钢筋的含义、级别等方法,属于建筑行业内的公知技术。但是,专家组认为,在建筑施工应用软件中综合利用上述技术,在软件公司技术的形成时间。具有创造性”。因此,软件公司软件在建模的方式、方法方面的技术是软件公司开发研制的技术,具备一定程度的创新性,是其专有技术。关于秘密性,软件公司的上述技术只表现在软件的源程序中。虽然该软件的应用软件进行了市场销售,但是应用软件是通过一系列菜单让用户使用软件功能,普通用户对软件功能的实现方法是不可获知的。与此同时,软件公司与其员工签订有保守商业秘密及技术秘密承诺书,并建立了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规章制度。软件公司的上述技术对公众而言,不可能通过公开渠道获取,软件公司对该秘密也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关于价值性,深圳市建设局鉴字[2000]第049号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认为“该软件达到国内领先水平,该委员会一致同意通过科技成果鉴定,并建议在全国推广使用”,该软件中的上述技术无疑符合价值性要件。综上,软件公司软件在建模的方式、方法方面的技术具备技术秘密中的专有性、秘密性和价值性,符合技术秘密的构成要件,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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