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波涌、钟鸣、信息公司三方均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共同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华科司鉴中心(2003)知鉴字第017号司法鉴定结论超出一审法院委托鉴定的范围,对公知技术的组合利用进行鉴定。软件公司未主张公知技术的组合利用属于其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一审法院以鉴定部门违反法律程序做出的司法鉴定为依据认定软件公司的“可视化软件”属于商业秘密不正确。二、一审法院依据(2003)知鉴字第017号司法鉴定书认定“陈波涌、钟鸣、信息公司关于软件创造性和技术的来源举证不足以说明其是通过公知领域获得该项综合技术”是错误的。因为,在一审法院委托的鉴定事项中,陈波涌、钟鸣、信息公司无需对于软件的创造性和技术来源举证。陈波涌1994年6月题为 “建筑工程结构输入系统” 的研究生毕业论文已将建筑工程和计算机技术融为一体,软件公司的“可视化软件”源于陈波涌的前期研究成果。陈波涌、钟鸣、信息公司的“砺腾软件”具有创造性和技术来源的合法性。三、软件公司的“可视化软件”属于建立在AutoCADRl4平台上的第二次开发软件。该软件产生的每一个数据都以AutoCAD提供的实体来进行存储,无法进行加密处理,这种数据结构本身无法保密,不具有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该软件需借助AutoCAD平台才能工作,而AutoCAD属于美国Autodesk公司所有,但软件公司未经美国Autodesk公司的合法授权。“砺腾工程量软件”和 “可视化软件”有根本区别。“砺腾软件”采用参数和图形相结合的计算方法,所采用的数据库是微软的MSAccess2000开放的数字平台,与“可视化软件”有本质的区别,且优于“可视化软件”。四、软件公司没有提供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或者陈波涌、钟鸣、信息公司因侵权行为所获取的利润等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依职权自由裁量赔偿数额没有法律依据。同时,一审法院在软件公司没有举证证明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后果情况下,认定陈波涌、钟鸣、信息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不当。五、软件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获得全部支持,应承担部分诉讼费,但一审判决陈波涌、钟鸣、信息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不当。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认定“可视化软件”不具备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驳回软件公司的诉讼请求。
软件公司没有提供书面答辩,其在二审法庭调查时口头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陈波涌、钟鸣、信息公司上诉无理,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