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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代码可通过商业秘密方式获得保护(6)

时间:2018-12-12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本院除认定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外,另查明:软件公司于2003年3月5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陈波涌、钟鸣、信息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商业秘密,停止“砺腾工程量软件”的复制和销售等行为,并判令陈波涌、钟鸣、信息公司采取保密措施、赔礼道歉、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10万元、20万元。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针对“三维可视化工程量智能计算软件”和“砺腾工程量软件”在技术方面是否相同及上述软件技术是否是业内公知技术等问题,委托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华科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作出[2003]知鉴字第017号司法鉴定书。鉴定报告中有关两软件存在等同技术的结论,当事人均无异议。鉴定报告有关两软件等同技术与业内公知技术的比较分析结论是针对一审法院的委托事项进行的。其中,鉴定报告认为软件公司的“三维可视化工程量智能计算软件”作为建筑施工应用软件,在“用多义线建立柱、梁、板、墙的模型和文字表示钢筋的含义、级别等方法”技术的综合利用方面,在该软件的形成时间具有创新性,因此该技术不属于公知技术,该结论与深圳市建设局鉴字[2000]第049号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相互印证。鉴定报告同时还认为“砺腾工程量软件”软件中采用了上述技术。针对陈波涌、钟鸣、信息公司有关该技术属于公知技术的主张,鉴定机构在技术角度上进行分析,作出有关“陈波涌、钟鸣、信息公司关于软件创造性和技术的合法来源的举证不足以说明陈波涌、钟鸣、信息公司是通过公知领域获得该项综合技术”的结论属于对事实的判断。综上,上述鉴定结论没有超出一审法院委托的范围,属于对案件事实作出的技术判断,且该鉴定报告亦经过当事人质证,故该鉴定报告依法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陈波涌、钟鸣、信息公司上诉认为上述鉴定结论超出一审法院委托鉴定的范围,且部分内容属于鉴定部门超出职能所作出的判断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深圳市建设局鉴字[2000]第049号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书及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华科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2003]知鉴字第017号司法鉴定书证实,软件公司开发的“三维可视化工程量智能计算软件”属于一种工程量计算软件,该种软件能够“较好地解决土建工程的工程量计算问题,尤其对于复杂平面的工程量计算,能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及准确度”,“该软件达到国内领先水平,该委员会一致同意通过科技成果鉴定,并建议在全国推广使用”,即上述软件具有实用性,能给软件公司带来经济利益。软件公司开发研制的该种软件,技术上具有的创新性,该技术只表现在软件的源程序中。虽然该软件的应用软件进行了市场销售,但是应用软件是通过一系列菜单让用户使用软件功能,普通用户对软件功能的实现方法是不可获知的,即软件公司的上述技术对公众而言,不可能通过公开渠道获取。软件公司与其员工签订有保守商业秘密及技术秘密承诺书,并建立了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规章制度,对软件技术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上述软件属于软件公司的商业秘密,应受法律保护。陈波涌、钟鸣、信息公司上诉认为软件公司的 “三维可视化工程量智能计算软件”属于侵权产品,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支持,故本院对上述主张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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