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波涌、钟鸣受聘软件公司期间,是软件公司“三维可视化工程量智能计算软件”的主要研究开发人员,掌握软件公司开发该软件中的技术,依法负有保守上述商业秘密的义务。陈波涌、钟鸣于2001年5月从软件公司离职后,共同受聘进入信息公司工作,并于同年研制开发了“砺腾工程量软件”。根据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华科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2003]知鉴字第017号司法鉴定书证实 “砺腾工程量软件”使用了“三维可视化工程量智能计算软件”在建模的方式、方法方面的技术。由于陈波涌、钟鸣、信息公司不能充分举证证明“砺腾工程量软件”技术合法的来源,陈波涌、钟鸣违反其与软件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披露、使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信息公司明知陈波涌、钟鸣是软件公司上述技术的主要研发人员,在研发同类软件时,仍使用陈波涌、钟鸣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故应认定陈波涌、钟鸣、信息公司行为均构成侵犯软件公司商业秘密。陈波涌、钟鸣、信息公司存在意思上的联络,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互相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认定陈波涌、钟鸣、信息公司共同侵犯软件公司商业秘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陈波涌、钟鸣、信息公司上诉认为上述行为不构成侵权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侵权赔偿问题,由于当事人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因侵权行为给软件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或陈波涌、钟鸣、信息公司因侵权行为而获得的利润,一审法院采取定额赔偿方式,根据陈波涌、钟鸣、信息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软件公司商业秘密的价值及软件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花费的成本等因素酌定陈波涌、钟鸣、信息公司分别赔偿软件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5万元、6万元,陈波涌、钟鸣、信息公司互相承担连带责任。上述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法[1998]65号《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三部分第五条的规定,并无不当。
陈波涌、钟鸣、信息公司共同侵犯软件公司的商业秘密是造成本案纠纷的根本原因,陈波涌、钟鸣、信息公司的侵权事实已经得到法院确认,软件公司请求的侵权赔偿数额亦在法定的定额赔偿范围之内,因此,一审判决陈波涌、钟鸣、信息公司负担全部案件受理费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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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陈波涌、钟鸣、信息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