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断两项计算机程序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一般具体从三个方面考察:
(1)代码相似,即判断程序的源代码和目标代码是否相似;
(2)深层逻辑设计相似,即判断程序的结构、顺序和组织是否相似;
(3)程序的“外观与感受”相似,即运行程序的方式与结果是否相似。对于三个方面的判断既可以各自独立、分别作出判断,又可以互相关联,综合判断
2、“接触”指被控侵权软件的开发者以前曾有研究、复制权利人的软件产品的机会。
在具体的司法鉴定过程中,判断被告曾经接触过原告的版权程序,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证明被告确实曾经看到过,进而复制过原告的有著作权的软件;
(2)证明原告的软件曾经公开发表过;
(3)证明被告的软件中包含有与原告软件中相同错误,而这些错误的存在对程序的功能毫无帮助。
(4)证明被告的程序中包含着与原告程序相同的特点、相同的风格和相同的技巧,而且这些相同之处是无法用偶然的巧合来解释的。
二、思想、表达二分法
1、“思想、表达二分”的概念。
“思想、表达二分”即著作权法只保护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思想、表达二分”是著作权法的基本准则,同样适用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通过思想、表达的划分,排除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是认定侵权行为的主要阶段。
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计算机软件兼具“文字作品”和“实用工具”二重属性,确定“思想、表达二分”的具体法律标准一直是个倍受争议的问题。各种形式的计算机程序的编码(Code)即文字性(Literal)成分都是思想的表达,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而程序的功能目标,通常认为属于思想领域,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这两部分的界限非常清晰,随后的难点在于在编码和功能目标之间存在着一个宽泛的模糊区域,是仅通过编码与功能目标的划分所难以规制的。例如程序的总体结构、接口设计、屏幕显示等所谓程序的非文字(Non-Literal)部分,这部分中间区域哪些属于思想,哪些属于表达,是有待进一步的法律标准来明确的。
具体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