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常见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的形式和法律责任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中规定了十种软件侵权行为,涉及到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两方面。这十种形式为: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6,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7,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8,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9,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10,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对第1至第5种侵权情形,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对第6至第10种侵权情形,除承担上述民事责任外,对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由于计算机软件所具有的独创性(即原始性)、无形性、复制性及复杂性等特点,所以法院在认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时也就具有复杂性和高难度性,这就使得各地法院在具体司法实践中要根据不同的案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兼顾以上几种认定方法来具体认定。因此熟悉以上相关规则就会使得相关人员在认识和判定行为是否侵权时有个清晰的把握,从而指导自己的行为以避免因侵权而招致法律的制裁!
注释:
①寿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清华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9页。
②应明:《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51页
③蒋志培:《入世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2页。
④李杨等:《知识产权基础理论和前沿问题》,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1—33页。
⑤王贵国:《国际IT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第86—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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