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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司法实践中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模式

时间:2018-12-28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司法实践中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模式 

 ——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摘要]近来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尽管世界各国都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的立法保护,但对该类案件的处理因其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而有很大的难度,本文借鉴国内外司法实践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各地法院的判例总结了目前认定计算机软件侵权的模式,以期对相关人员在确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上有个明确的认识!

  [关键词] 司法实践 计算机软件侵权 侵权认定模式

  在信息化时代,软件开发能力是国家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世界各国普遍立法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的认定也是一个难点、重点和热点的问题。总结各地法院司法实践,基本有以下几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模式。

  一、实质性相似+接触+排除合理解释法

  “实质性相似+接触+排除合理解释”原则的主要优点是能够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由于计算机软件的“接触”在极短时间内即可实现,对接触事实的举证非常困难。司法实践中,被侵权人举证的往往是侵权人具有接触的条件,是“可能性”而非“事实”。引入“排除合理解释”后,在确认“实质性相似”的基础上,被侵权人举证“接触”的可能性,侵权人举证其“合理解释”。通过这两个环节,可以更合理地分配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举证责任,实践中也易于操作。当然,如果被侵权人能够举证接触事实,则可以直接认定侵权事实。

  这种方法是在计算机软件版权纠纷的处理中得到普通使用的一种软件侵权认定方法。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分析法的应用,首先要求对原被告双方的软件进行分析,一般可按照先文字成份,后非文字成份的顺序进行。如果两个软件相似,那么只要再认定被告接触过原告软件的行为成立,则侵权即可认定。即:表达相同(或实质相似)+接触对方作品=侵犯版权

  1、实质性相似”指被控侵权的软件在表达方式上与原告的软件存在实质性的相似,主要分为两类情形:(1)文字部分相似,以软件程序代码中引用的百分比为依据来判断;(2)非文字部分相似,主要靠定性分析来,量化分析比较困难。

  总的来说,所谓实质性相似应是指软件整体上的相似,包括软件程序的组织结构、处理流程、所用数据结构、所产生的输出方式、所要求的输入形式等方面的相似,并不单纯以引用的文字百分比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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