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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张某等侵犯著作权案(2)

时间:2018-12-12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中司法鉴定结论不能100%确定“奇缘在线”游戏侵犯了“热血传奇”游戏软件的知识产权;2、被告人张某在向“翎风”买软件时并不知道该软件没有合法的版权;3、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处于从属地位,他与许自品和施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张某是负责技术的,高某与许自品、施某之间是亲戚关系;4、被告人张某有检举其他犯罪网站以及售卖非法软件者“翎风”的立功情节。5、被告人张某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前科,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另外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提供了证据两份,一是虚拟主机客户备案登记表以证明单位负责人是许自品;二是中华慈善总会的捐赠证书以证明“奇缘在线”网站在印度洋海啸时捐款的事实,说明“奇缘在线”网站的经营者有良好的思想道德。

  被告人施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无异议,只是辩称其获利只有10多万元,不是约59万元。

  被告人施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盛大公司享有“热血传奇”游戏软件的合法版权,而本案中司法鉴定结论仅仅证明“奇缘在线”网站游戏与“热血传奇”网络游戏有部分复制关系。2、被告人施某不是本案的共犯,她只是在张某告知要建立私服网站索要资金时提供了10000元启动资金,但她不知道这是一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她也并未参与犯罪的具体实施行为,虽然她收到张某非法牟利的分成,但这种被动提取分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3、即使被告人施某构成犯罪,罪名也应该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而非侵犯著作权罪。4、即使被告人施某构成犯罪,也是起到一种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5、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施某获利59万元缺乏充分证据。6、被告人施某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认罪态度良好,表明她对自身行为的违法性有了深刻的认识并进行积极悔改,而且她还有女儿年幼等家庭问题,建议法庭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另外被告人施某的辩护人提供了两篇网上打印的文章作为证据用以证明盛大公司与其他公司有纠纷存在,其是否拥有“热血传奇”游戏软件的版权是待定的。

  被告人高某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属实,但她认为她只是为张某打工的,当时还未满18周岁。

  被告人高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高某的行为是辅助性和从属性的,她受指派到张某私设的网站工作,作为一名当时才16岁的打工者,她是在张某的安排、授意、指挥下从事客户服务和财务统计工作;以她的年龄和文化水平可以推断她是不可能知道“奇缘在线”网站的游戏是复制了他人作品,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的。所以高某的作用是次要的,其在本案中属于从犯,而且她归案后一直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主动帮助公安机关核对网站的收支和营利情况,在此恳求法庭鉴于被告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年幼无知,对其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3年底,被告人张某在任广州市三口贸易有限公司IT部负责人期间,与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许自品(另案处理)及其股东被告人施某(与许自品为夫妻关系)商议后,未经“热血传奇”网络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韩国We Made Entertainment CO,.Ltd和Actoz Soft CO.,Ltd两公司或其授权的网络游戏软件运营商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的授权,以许自品和被告人施某提供的人民币10000元作为启动资金,利用向茂名市群英网络有限公司和北京华顺宝科贸有限公司等租赁的15台服务器和私设“热血传奇”游戏服务器所需的软件(即被告人张某所供述购买的“翎风M2”游戏内核主程序),建立“奇缘在线”网站(www.518cn.net)私自架设“热血传奇”网络游戏服务器供网民游戏,并以售卖游戏中的虚拟装备方式牟利。“奇缘在线”网站的日常工作由被告人张某全面负责,其他工作人员包括负责网站客户服务和财务管理的被告人高某(是被告人施某的外甥女)和负责客户服务的郭丽娜和何文珊,办公地点先后在本市天河区车陂路美景花苑A1003房、黄埔大道东4号1504房(即黄埔大道天成居西梯1504房)等地。许自品、被告人施某与被告人张某就私自架设服务器提供网络游戏所牟取的非法利润商定了分成比例,最初是被告人张某占20%,许自品与被告人施某等人占80%;在2004年5月后改为被告人张某占60%,许自品与被告人施某占40%,具体的利润分成由被告人高某操作。至2005年12月,三被告人通过“奇缘在线”网站私设服务器的违法所得共为1748169.6元,对外收取网民款项的是高某名下的八个账户,分别是中国工商银行广州车陂支行账号3602012601031753172(卡号9558803602136906344)、中国工商银行广州骏景支行账号3602069201031700091(卡号9558823602004039679)、中国农业银行广州骏景花园支行账号44057601100298733(卡号9559980081499887115)、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天朗明居办事处账号44059301100089228(卡号9559980085592748918)、中国建设银行广州骏景花园分理处账号3324869980120035237(卡号4367423324860029125)、中国建设银行广州东圃支行账号3324819980110853178(卡号436742332481031101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高新支行卡号6225882002210620、广州市邮政储汇局卡号6221885810000206209(账号605810385220485865),被告人高某获取上述违法所得后根据被告人张某、施某的指示通过存入现金或者转帐等方式按比例分给两被告人。其中被告人张某共分得639139.82元,其收取违法所得的账号是中国工商银行广州东圃支行账号3602021401035837739(卡号为9558803602146544192)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车陂支行账号3602012601031493335(卡号为9558803602131727505)。被告人施某共分得约59万元,其收取违法所得的账号是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东圃支行账号44056100460023576(卡号9559980085153450011)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车陂支行账号3602012601030180922(卡号为9558803602106598352)。2005年12月14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张某、高某的工作地点天河区车陂路美景花苑A1003房、黄埔大道东4号1504房进行搜查,查获并扣押了作案工具及物品包括爱国者电脑主机1台、组装电脑主机4台、TCLPABX集团电话1部、D-LINK集线器1个、恩科无线宽带路由器1个、MODEM1个等(详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同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某、施某、高某抓获归案。2005年12月16日,公安机关将上述被告人高某名下八个对外收款账号内共169154.87元(在冻结期间另有利息)违法所得予以冻结;之后公安机关又将上述被告人张某两个收款账号内共469991.29元(在冻结期间另有利息)违法所得予以冻结,将被告人施某两个收款账号内共207.46元(在冻结期间另有利息)违法所得予以冻结;另外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广州车陂支行账号3602012601031327387内9951.21元予以冻结。经鉴定,“奇缘在线”传奇私服软件的程序、数据库、配置脚本文件中出现了“热血传奇”游戏软件专有的特征,即“奇缘在线”传奇私服软件对“热血传奇”游戏软件程序中的相关数据库、配置脚本、程序片段等进行了复制,两者间有部分复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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