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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注册商标所有人与转让后注册商标受让人共同就侵犯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成功维权案

时间:2019-08-16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基本案情】

  2003年5月21日至2007年10月21日,深圳金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酿酒公司)经商标局核准先后注册了第XXXXXX3某文字商标、第XXXXX10号某图形商标。金酿酒公司生产的老酒被当地名牌产品推荐委员会推荐为2003至2007年度名牌产品。2010年7月17日,金酿酒公司将上述商标转让给某金造股份公司。后上述两公司发现市场上某佳食品店、深圳彦深有限公司销售标有其注册商标标志的商品。

  【委托经过】

  金酿酒有限公司找到天玑知识产权团队希望律师介入协助处理该案件。经过长达一个小时的详细沟通,天玑团队就金酿酒公司商标专有权被侵权的案情有了详细的了解。遂与金酿酒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合同,全权处理其注册商标被侵权纠纷案件。

  【调查取证】

  针对知识产权案件最大的特点在于取证难,对于难以取得的证据,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证据保全,但诉前证据保全需具备严格的条件,且民事诉讼中以“谁主张谁举证”为主要的举证责任分担方式,法院并不一定会支持证据保全申请,故天玑知识产权律师团队建议由当事人方自行收集证据,待证据充足后再向法院起诉。

  在天玑知识产权律师团队的指挥和协调下,天玑知识产权调查团队就某佳食品店、深圳彦深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委托人注册商标专有权的行为进行了深入调查,到侵权人经营地址实地摸底并购得样品,在天玑知识产权律师团队对购得样品分析后,确认侵权人涉嫌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标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有权的行为成立。天玑知识产权调查团队与战略合作伙伴单位——深圳市公证处合作,到侵权人经营场所公证购买标有委托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获得某佳食品店出具的发票、收银条,酒瓶外包装上显示制造商深圳彦深有限公司及其生产地址,并由公证员就公证购买的产品进行贴条封存。

  【证据支持】

  1、委托人商标专有权证据:《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

  2、商标声誉证据:2003至2007年度名牌产品证书;

  3、(2010)深证字第2XXX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包含以下内容:发票、收银条、经营场所外景和所购产品拍摄照片;

  4、公证费单据;

  5、律师服务委托代理合同、律师服务发票;

  6、为调查取证所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发票。

  【天玑知识产权团队办案分析】

  1、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原告资格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并受法律保护。受让人对通过转让手段所获取的商标,享有与注册人同样的商标专有权,未经许可,他人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本案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该侵权行为持续至注册商标的转让后,可见在该注册商标转让前,侵权人侵犯注册商标的行为是对注册人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在注册商标转让后,侵权人继续实施侵犯商标的行为,是对受让人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因此,两原告做为涉讼商标的先后所有人,共同提起诉讼,依法可予准许。

  2、构成注册商标侵权的行为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的瓶身上使用了与原告所有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明显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3、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方式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在本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原告产品数年来被评为著名产品,属知名产品。不正当竞争者在其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的瓶身上使用了与原告相同的注册商标,足以造成一般消费者的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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