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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软件著作权共同犯罪中数额认定问题

时间:2019-08-16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案件导读:

  随着人们对商标价值的认同与企业创品牌意识的增强,强大的经济利益驱动下的假冒他人商标的"搭便车"行为也相伴而生,而且,这种行为日益增多并出现了一些新形式。

  案情简介:

  2012年至2013年11月期间,被告人田某某与吴某某在某县一出租房内,未经LB涂料有限公司、TG油漆(上海)有限公司授权,生产假冒LB、DLS等品牌油漆,2013年11月1日,该生产点被某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当场挡获被告人吴某某,并查获大量的销售所生产油漆的收款收据,其中,共计销售假冒LB牌、DLS牌油漆金额为人民币96525元。同时,在现场查获该生产点违法所得人民币30425元及大量假冒LB牌、DLS牌油漆桶及生产原料等物品。

  2015年7月6日,被告人田某某到某县公安局和平街派出所投案。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法院判决:

  被告人田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律师评析:

  软件著作权律师邱戈龙、黄雪芬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确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系共同犯罪。

  一、关于被告人田某犯罪情节轻微危害性小的问题

  法院认为:“油漆”未经质量及环评检测而用于家庭装修及工程装饰,对人身健康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告人田某某所生产假冒注册商标“油漆”,大量流入市场,且未能追回,对不特定多数人存在潜在隐患,故社会危害性较大。

  二、关于被告人田某某的犯罪金额问题

  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虽与同案犯吴某某系共同犯罪,但在犯罪过程中,情节及作用并不完全相同,对于其犯罪金额的判定,应当根据本案指控证据及事实,予以认定,而不应当以同案犯判决所认定犯罪金额同一适用。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点评:

  在侵犯软件著作权案件中,认定被告人的犯罪情节问题,既不能以侵害人身权的标准来认定也不能简单以数额认定。而要根据侵犯软件著作权被告人具体的侵犯软件著作权犯罪行为,以及侵犯软件著作权行为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来判定。本案中被告人假冒生产销售的是油漆,未达到智联标准的油漆对人身健康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所以,本案中,被告人危害性较大。

  对于,侵犯软件著作权共同犯罪中数额的认定,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全部按总共犯罪数额来认定。在共同经济犯罪中,数额认定关系到“情节严重”问题。不同的数额判处的刑罚不一样。对于主犯和从犯的认定数额应该区分开来。主犯发挥了主要作用,以自己的犯罪行为影响了从犯,可以说主犯对整个犯罪都要负责,因此把所有数额作为主犯的犯罪数额是合理的。对于从犯应该根据其参与获得的数额来认定。在侵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中,还要看被告人假冒了几种注册商标,区分非法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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