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张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施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三、被告人高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四、缴获的爱国者电脑主机1台、组装电脑主机4台、TCLPABX集团电话1部、D-LINK集线器1个、恩科无线宽带路由器1个、MODEM1个等作案工具一批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详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予以没收。
五、追缴本案被告人以下侵犯著作权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被告人施某退出的违法所得45万元;广州市公安局冻结的被告人高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广州车陂支行的账号为3602012601031753172(卡号9558803602136906344)的账户内的4053.04元、在中国工商银行广州骏景支行的账号为3602069201031700091(卡号9558823602004039679)的账户内的25473.90元、在中国农业银行广州骏景花园支行的账号为44057601100298733(卡号9559980081499887115)的账户内的23656.58元、在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天朗明居办事处的账号为44059301100089228(卡号9559980085592748918)的账户内的21117.14元、在中国建设银行广州骏景花园分理处的账号为3324869980120035237(卡号4367423324860029125)的账户内的24838.01元、在中国建设银行广州东圃支行的账号为3324819980110853178(卡号4367423324810311011)的账户内的2094.80元、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高新支行的卡号为6225882002210620的账户内的52952.80元、在广州市邮政储汇局的卡号为6221885810000206209(账号605810385220485865)的账户内的14968.60元;冻结的被告人张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广州东圃支行的账号为3602021401035837739(卡号为9558803602146544192)的账户内的327952.01元、在中国工商银行广州车陂支行的账号为3602012601031493335(卡号为9558803602131727505)的账户内的142039.28元;冻结的被告人施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东圃支行的账号为44056100460023576(卡号9559980085153450011)的账户内的99.83元、在中国工商银行广州车陂支行的账号为3602012601030180922(卡号为9558803602106598352)的账户内的107.63元。上述账号内被冻结期间产生的利息均列入追缴范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