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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张某等侵犯著作权案

时间:2018-12-12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公诉机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05年12月14日被羁押,2006年1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耿爽、段希尧,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施某。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05年12月14日被羁押,2006年1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冯志成、郑城,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某(未成年人,已隐去姓名)。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05年12月14日被羁押,2006年1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崔凝,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天检刑诉(2006)1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施某、高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6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育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耿爽、段希尧,被告人施某及其辩护人冯志成、郑城,被告人高某及其辩护人崔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如下:2004年初,被告人张某在任广州市三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口公司)IT部负责人期间,与被告人施某(三口公司股东)及许自品(三口公司法定代表人,另案处理)商量,通过建立“奇缘在线”网站,私自架设服务器提供网络游戏以牟取非法利润,并商定了利润分成,张某占20%,施某及许自品占80%(2004年5月改为张某占60%,施某及许自品占40%)。之后由施某出资人民币1万元给张某作为前期费用。张某利用上述资金开设了“奇缘在线”网站(域名:www.518cn.net),向广东茂名市群英网络有限公司和北京华顺宝科贸有限公司先后租赁了15台服务器,在未经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大公司)授权和许可的情况下,从网上购买了盛大公司的“热血传奇”网络游戏并复制到“奇缘在线”网站供网民游戏,并以出售虚拟游戏装备来牟利。同时,被告人张某先后在本市天河区车陂路美景花苑A1003房、黄埔大道东4号1504房作为办公地点进行网站维护,聘请了被告人高某和郭丽娜、何文姗等人(均另案处理)为财务人员和客服人员,负责网民的汇款管理和为网民服务。至2005年12月,“奇缘在线”网站共收取网民的汇款人民币1778169.6元,其中被告人张某分得人民币639139.82元,被告人施某分得约人民币59万元。公诉机关列举了被害单位盛大公司的报案材料、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人黄勤等的证言、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广东省专利信息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鉴定书、广东大同司法会计鉴定所鉴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等证据用以证明其起诉所认定的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施某、高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及其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高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有异议,其辩称:1、他的游戏软件是从网上向“翎风”购买所得的,当时“翎风”说是有版权登记的,是合法的软件并能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他缺乏法律常识才不知道这是非法软件;2、他将游戏软件放在网站上供网民游戏不属于将软件“复制发行”;3、他所销售的虚拟游戏装备不能在盛大公司的服务器上运行,而且他的游戏玩家人数不多,不会影响盛大公司的市场,情节轻微;4、公诉机关所指控的1778169.6元还包括了小游戏网站的广告费用,应当在计算非法所得时剔除;5、由于许自品、施某负责提供启动资金、办公场地、设备、人员等,他负责技术方面,一开始的分成比例也是他仅占20%,因此他在本案中只是起到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属地位;6、他在归案后如实交待事实经过,认罪态度诚恳,并且有检举揭发其他犯罪事实的立功表现,希望法庭对他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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