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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论公司自治与司法介入的临界点及范围(11)

时间:2019-01-17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Adolf A. Berle & Gardiner C. Means, “The Modern Corporation and Private Property”, 1933, p. 336.

  甘培忠著:《公司控制权的正当行使》,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20页。

  液压元件厂于2005年1月16日召开股东大会,梅亚兵以股东及庞玉伦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参加会议,在会议举行第二项议程时,由监事会向董事会提交停止庞玉伦行使股东表决权利及参与经营权利和关于处理庞玉伦经济问题的提议时,梅亚兵以庞玉伦的股东资格已由法院判决书作了确认,监事会的提议违法为由退出会场,股东大会亦未能继续进行。

  ST宏智控制权纠纷的起因是以王栋、林起泰为代表的ST宏智创始人与增资扩股后引入的股东对于公司运作方式的分歧。2003年11月19日王栋请求公司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会议改选董事监事被拒绝。同年12月11日,王栋发布公告,定于2004年11日自行召集并主持2004年公司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更换ST宏智现任董事、监事的议案。ST宏智也于同日发布公告,称对此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效性不予认可。但2004年1月10日突然又公告决定出席并由董事长主持股东会议。

  第二天上午8:30,王栋召集的ST宏智2004年临时股东大会在福州美伦华美达酒店四楼召开。纷争双方均出现在会场。公司董事长黄曼民到会要求王栋交出股东报名登记资料并由其本人主持会议,遭到拒绝后,遂宣布会议地点改到三楼会议室,并将会议开始时间推迟到10点。于是,在上下楼层两个会场里,两场股东大会上就同一个议案,审议出截然相反的两个结果。第一场由王栋主持的股东大会与会股东50余人,拥有表决权股2464万股,占ST宏智总股本的22.40%,会议以99.80%的赞成票审议通过了王栋提交的《关于改选公司董监事的议案》,形成以姚雄杰为董事长的董事会;第二场股东大会与会股东有第二大股东李少林、第三大股东大乾数字、第四大股东闽发物业、第七大股东石狮融盛及一名持有0.26万股的股东5人,拥有表决权股4071.46万股,占ST宏智总股本的37.01% 。会议以接近100%的反对票否决了王的上述议案。双方均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ST宏智由此形成了两套董事会班子“双头鹰”的尴尬局面,后由王栋主持的临时股东大会所选的董事会强行接管公司。2004年3月17日,王栋向福州中院起诉ST宏智,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结束法人治理的混乱状态,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停止对原告作为被告股东合法权益的侵害;确认其提议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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