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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论公司自治与司法介入的临界点及范围(10)

时间:2019-01-17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刘宗荣:《定型化契约论文专辑》,三民书局1989版,第45页。

  梁定邦:《公司治理与律师》,《中国律师》2001年第1期,第22-23页。.

  罗斯科·庞德著:《普通法的精神》,法律出版社2001,第77页。

  新《公司法》一方面力促公司自治,另一方面则大大强化了公司的责任机制,在公司设立登记、控股股东和高管人员的责任承担、公司人格滥用之避免、公司社会责任之承担、公司工会的组织建设等方面,设定了大量的强制性条款。据罗培新教授统计,“应当”、“不得”、“必须”等强制性字眼,在新《公司法》中总共出现271处,旧《公司法》中此类字眼出现了243处。参见罗培新:《公司法强制性与任意性边界之厘定:一个法理分析框架》,《中国法学》2007年第4期,第69页。

  蒋大兴:《公司裁判解散的问题和思路——从公司自治与司法干预的关系展开》,载王保树主编:《全球竞争体制下的公司法改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397页。

  Adwin Cannan, Elementary Political Economy (London :Routledge-Thoemmes,1997),P119.

  李斯特著:《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69-170页。

  贺少锋:“公司自治·国家强制·司法裁判”,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2005%5C6%5Cli5016273741416500211248.html,2008年7月12日访问。

  宋尚华:“司法介入公司自治的原则”,载http://hi.baidu.com/xhhwk/blog/item/1fec88ec21ab392262d09f95.html>,2008年7月12日访问。

  韩国法律允许基于公益性理由,在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情形时,法院可依职权发布解散公司的命令。

  赵旭东:“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载《人民法院报》2002年2月8日,第3版。

  蒋大兴:“公司裁判解散的问题和思路——从公司自治与司法干预的关系展开”,载王保树主编:《全球竞争体制下的公司法改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400页。

  A.J.博伊尔著《少数派股东救济措施》,段威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16页。

  蒋大兴、 金剑锋:“论公司法的私法品格——检视司法的立场”,《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第43页。

  上引文章,第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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