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有关公司法人格否认案件的判决,大多是适用破产法成文规则的结果。法国1955年修改的《商法典》第446条规定:“在公司破产案件中,借助公司面纱掩盖其阴谋,利用公司行为谋取个人利益,并且对待公司财产如同私人财产的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几经调整,现行《法国商法典》第六卷“困境企业”第624—3条规定:“当一法人进行司法重整或者司法清算程序时,显不资产不足,在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加剧了此种资产不足的情况下,法庭可以决定法人的债务,由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全体领导人(不论其是否领取担任领导职务的报酬),或者其中一部分领导人,连带或者不连带全部或者部分承担责任。”该法第624—5条还规定:“Ⅰ.在法人进行司法重整或者司法清算的情况下,对于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任何领导人,无论是否领取报酬,有属于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庭可以宣告开始司法重整或者司法清算程序:1.将法人的财产作为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2.以法人作掩护掩盖其行为,为个人利益实施商业行为;3.违背法人利益,将法人的财产或者信贷用于个人目的,或者用于有利于其与其有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的另一法人或者企业;4.为了个人利益,滥用权力继续进行负债经营,其结果只能导致法人的停止支付;5.制作虚假账目,或者销毁法人的会计账册,或者不依照规则设立账目;6.挪用或者隐藏法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资产,或者虚假增加法人的负债;7.依照法律规定,设立的账目明显不完整或者不符合要求。”[23]尽管上述规定中的企业领导人并不一定是股东,但在封闭性公司中大多由股东充任。值得注意的是,其中虽有规范“人格滥用”的情形,而更多的内容却是针对公司“人格混同”情形的。在上述Ⅰ的1和6场合尤其如此。依据上述规定的司法判决,最为典型的是Laniel案。该案中的Recta S.A.公司被宣告破产,法院将破产延伸至M.Laniel个人。虽然他既非破产公司的董事、经理,甚至也不是股东,而是另一个名为Etablissements Hamelle S.A.公司的执行董事,该公司拥有Recta S.A.公司2500股股份中的2250股。Recta公司的多数董事是Etablissements Hamelle公司的雇员。Laniel指示他们贷给自己大量事后无法清偿的资金。法国最高上诉法院认为,Laniel没有适当区分自己的和Recta s.A.公司的财产。当后者丧失偿债能力时,将破产延伸至前者就是合适的。[24]可见,该判决依据的是“人格混同”,而并未考虑Laniel个人是否存在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情形,债权人或者破产管理人当然也无须证明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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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公司法人格否认成文规则适用困境的化解(7)
时间:2019-01-17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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