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尽管国内有关英美公司法译著中几乎找不到有关揭开公司面纱原则的定义,可见其归纳的困难程度,但我们还是可以参照前文中森本滋教授的意见,以开放性的视野,将法人格否认法理定义如下:在承认公司法人人格独立的前提下,当特定法律关系中的公司独立人格不复存在,或者被用于非法目的时,将公司背后的实际责任人与公司视为同一体,责令其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一项原则或者制度。
【作者简介】
吴建斌,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案件详情请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10期。
参见裴莹硕、李晓云:《关联企业人格混同的法人人格否认》,《人民司法》2009年第2期。
原审案号为(2007)川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终审案号为(2008)民二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
在1995年房屋公司和装饰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娱乐公司的50万美元注册资本中,装饰公司的具体持股比例,是否构成母子公司关系,判决书没有披露;即使不是,娱乐公司反向投资装饰公司后,也形成相互持股关系,实际上造成在抽回出资的同时维持对方股东地位的效果。在日本,公司相互持股现象曾经盛行一时,1990年泡沫经济破灭以来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其弊病逐渐显露,目前已经大为减少。
李国光、王闯:《审理公司诉讼案件的若干问题——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公司法的司法思考》,载奚晓明主编:《民商事审判指导》2005年第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54页以下;李国光、王闯:《公司人格否定制度和揭开公司面纱规则的法律适用》,http://www.9ask.cn/blog,/user/leijingqi/archives/2007/15905.html,2009年1月11日访问。
同前注,裴莹硕、李晓云文;参见施天涛:《公司法论》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3页。
参见江平主编:《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
张汉槎:《香港公司法原理及实务》,科学普及出版社1994年版,第6页以下。
(日)森本滋:《法人格的否认》,《外国法译丛》1994年第3期。
江平主编:《新编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229页。
王利明:《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的若干问题(下)》,《政法论坛》1994年第3期。
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页。
参见孟勤国、张素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与股东有限责任》,《中国法学》2004年第3期;金剑锋:《公司人格否认理论及其在我国的实践》,《中国法学》2005年第2期;刘建功:《公司法第20条的适用空间》,《法律适用》2008年第l、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