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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名都实业有股份有限公司与曲阜陆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重庆红新置业有限公司、重庆怡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顾金才、顾德军合同等纠纷案(5)

时间:2013-04-20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原审第三人未提交书面意见,庭审中口头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名都公司没有提交新证据,除对一审认定的2006年12月13日红新公司股东会议决议无单位盖章有异议,认为有红新公司的印章,以及对顾德清是陆一公司大股东和怡嘉公司尚有1500万元股权款未支付的事实未认定之外,对一审认定的其他事实无异议;同时,庭审中,名都公司明确表示对《关于合作收购重庆红新大酒店有限公司股权的三方协议》复印件不再主张。

  怡嘉公司提交一份2007年8月4日其与陆一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证明其股东顾德清持有陆一公司70%股份是为支付股权转让款提供担保,实际并未参与陆一公司的管理和经营,其与陆一公司的股权转让不是恶意串通。名都公司对此证据未表示异议。

  红新公司及原审第三人顾德军、顾金才未提交新证据并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无异议。

  根据各方当事人一审提交的证据和二审庭审,对一审确认的事实,二审法院予以确认。并补充查明:

  1.2006年12月22日,红新公司股东会作出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的出资比例由原来的75%变为54.31%;陆一公司的出资比例由原来的25%变为45.69%。并履行了相关法律手续。

  2.2007年7月3日,中国烟草总公司批复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同意其转让持有的红新公司54.31%的股权,并要求以公开拍卖的方式转让。2007年12月14日,该股份在天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拍卖,怡嘉公司以3375万元购得,并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2007年8月,陆一公司与怡嘉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刘汶轩为怡嘉公司支付给陆一公司1500万元股权转让款提供担保,将其名下70%的陆一公司股份无偿转让给顾德清,待陆一公司履行完全部义务后,顾德清再将该股份无偿退还给刘汶轩。后双方于2007年8月21日在曲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变更登记,变更后股东情况记载为:刘汶轩(持股比例20%),刘绍文(持股比例10%),顾德清(持股比例70%);法定代表人仍为刘汶轩。

  4.怡嘉公司尚有150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未向陆一公司支付。陆一公司在2009年4月11日给名都公司《关于提前还款的函》和一审审理的陈述中均作出让怡嘉公司代其向名都公司偿付1500万元的意思表示。

  5.经二审法院主持多次调解,名都公司与红新公司、怡嘉公司、顾德军和顾金才达成如下协议:1.名都公司自愿放弃本案中对红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且名都公司自愿放弃一切因本案可向红新公司主张的任何权利。2.名都公司自愿放弃本案中对怡嘉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且名都公司自愿放弃一切因本案可向怡嘉公司以及怡嘉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德清所主张的权利。3.名都公司自愿放弃本案中对顾金才、顾德军的全部诉讼请求,且名都公司自愿放弃一切因本案可向顾金才及顾德军所主张的任何权利。4.名都公司收到怡嘉公司支付的调解书约定的第一笔款项后,即视为同意解除对红新公司拥有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皂桷岭黄泥村(图号N6E54,面积8219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5.名都公司自愿放弃对红新公司45.69%股份行使质权,认可怡嘉公司取得红新公司45.69%股权的合法性,名都公司认可怡嘉公司将其持有的红新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顾金才、顾德军的合法性。6.本案所查明事实:怡嘉公司尚有1500万元股权转让款未向陆一公司支付,且陆一公司对名都公司尚有2000万元债务本金及违约金未予履行支付。怡嘉公司同意代陆一公司向名都公司支付1500万元以抵销怡嘉公司应向陆一公司承担的股权转让款支付义务。7.怡嘉公司向名都公司分三次支付1500万元:第一次,在签收调解书的次日支付500万元,2009年9月30日之前再支付100万;第二次,2009年10月30日之前支付200万元;第三次,2009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剩下的700万元。应名都公司的要求,怡嘉公司应付的款项全部支付到以下账户:户名为璧山顺达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重庆银行五四路支行,账号060101040008008。名都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应向怡嘉公司开具收据。8.协议各方当事人在履行完本协议所约定之全部内容后,名都公司与红新公司、顾德清、顾德军、顾金才再无任何法律关系,名都公司不得再因本案向红新公司、怡嘉公司、顾德清、顾德军、顾金才提出任何诉讼请求。9.如一方违反本调解协议的约定,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00万元。10.红新公司对怡嘉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及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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