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基本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名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都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曲阜陆一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陆一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红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新公司)
原审第三人:重庆怡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嘉公司)
原审第三人:顾金才,男
原审第三人:顾德军,男
【一审概要】
名都公司向陆一公司、经新公司及第三人提出的的诉讼请求是:①依法确认名都公司与陆一公司签订的《合作保密协议书》、《关于合作收购重庆红新大酒店有限公司股权框架协议书》、《<关于合作收购重庆红新大酒店有限公司股权框架协议)的补充协议》、《关于合作收购重庆红新大酒店有限公司股权的协议》、《关于合作收购重庆红新大酒店有限公司股权的协议的补充协议》、陆一公司向名都公司出具《承诺书》、《关于合作收购重庆红新大酒店有限公司股权的三方协议》合法有效;②依法确认陆一公司将其持有的被告红新公司的股份质押给名都公司的质押行为合法有效;③依法确认陆一公司与第三人签订的《重庆红新大酒店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无效;④判令陆一公司继续履行与名都公司的《合作保密协议书》、《关于合作收购重庆红新大酒店有限公司股权框架协议书》、《<关于合作收购重庆红新大酒店有限公司股权框架协议>的补充协议》、陆一公司向名都公司出具的《承诺书》,并将质押在原告名都公司名下的被告红新公司45.69%的股份过户至名都公司名下;⑤判令陆一公司立即支付违约金1150万元;⑥判令红新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变更为判令红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⑦依法确认怡嘉公司与顾金才、顾德军分别签订的《重庆红新大酒店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无效;⑧判令陆一公司、红新公司负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律师费。
一审法院查明,2006年4月20日,名都公司与福建陆一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福建陆一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更名为曲阜陆一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作保密协议书》,约定:名都公司通过与陆一公司合作收购重庆红新大酒店有限公司(重庆红新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08年5月5日更名为重庆红新置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方式,进行该项目房地产开发,名都公司保证作为陆一公司的资金合作伙伴,并全部提供收购红新大酒店项目的资金等。
同月25日,陆一公司与名都公司签订《关于合作收购重庆红新大酒店有限公司股权框架协议书》,约定:甲方为陆一公司,乙方为名都公司。2.1-4甲方已经就地块的使用性质变更和年限调整与政府进行了沟通,重庆市规划局己召开专项会议研究同意,并于2005年7月25日以渝规函(2005)编江字第0009号文下达《关于江北区滨江地区控规004-2号地块工程办理规划编制手续的函复意见书》。2.2合作收购应保证甲方收益,同时保证乙方资金安全且能合法取得红新公司全部股权及红新公司名下地块的开发经营权。3.2-1由乙方出资2000万元给甲方先行收购香港玉诚公司持有红新公司25%的股权,借款期限为两年,双方另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3.2-2乙方作为合作收购方,分别另与红塔集团和烟草公司签署24%、51%的股权正式转让协议,共收购红新公司75%股权。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分别收购红塔集团和烟草公司持有的红新公司的股权。3.2-3在乙方完成对红新酒店75%股权收购后,乙方有义务按照本协议约定的甲方收益的取得方式收购甲方持有的红新酒店25%的股权,实现乙方对红岛酒店100%股权的收购。4.1地块性质原为商业服务用地,由甲方负责将其调整为商住综合用地,由甲方负责补缴土地出让金,住宅用地使用年限改为50年,商业部分用地年限改为40年,并自政府正式行文之日起算。4.2地块容积率暂定为市规划局2005年7月25日会议确定的容积率7.89,总建筑面积在64876㎡以内,其中住宅32884㎡,产权式酒店11800㎡,商业、会所等15871㎡,地下车库4321㎡,以上数据最终以相关主管部门正式批复为准。5.1甲乙双方确定,乙方完成对地块收购的直接费用按照规划指标中的总建筑面积(含地下车库面积)乘以每建筑平方米550元人民币计算,以现有规划指标64876㎡计算得出直接费用为人民币3568万元,该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征地费、人防费、甲方前期费用、项目预期收益等。9.6本协议有效期间,如甲方与第三方签订该土地项目的转让协议,甲方负责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并处以800万元的违约金。如果乙方(包括乙方的关联企业和自然人)未经甲方许可,单方面与股东公司签订该项目的转让协议,或乙方不能按照本协议第3.2-3条规定、第6.3条规定、第8条规定支付收购乙方股权的资金,或乙方单方面原因中途解除合同。乙方负责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并处以800万元的违约金。9.7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框架协议的约定,没有及时、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应由己方履行的任一款义务和承诺(因政府方面及不可抗原因除外)视为违约。违约方支付守约方350万元的违约金,并承担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守约方为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代理费、相关差旅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