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我国刑法理论界对侵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并无统一的认识,观点不一,给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带来了极大的困惑和混乱,关于本罪的客体主要分为复杂客体说与简单客体说两大类:
首先,简单客体说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本罪侵犯的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权利[6]。包括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以及保密权等。第二,本罪侵犯的是商业秘密的保密权[7]。因为商业秘密是权利人的专有信息,他是不对外公开的,具有秘密性。第三,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专有权[8]。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有使用权且有不容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权利。第四,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9]。这种观点认为侵犯商业秘密是一种破坏市场竞争的行为,对市场的危害性大于对权利人的危害性。第五,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所有权[10]。此观点将商业秘密这一信息当作物权来看待,商业秘密归权利人所有,将其遐想成持有物,权利人拥有其虚幻的所有权。
其次,关于复杂客体说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有关竞业法律秩序和商业秘密权利人因商业秘密专有权而获享的经济利益[11]。此观点认为行为侵犯的不仅是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行为触犯了我国法律秩序,是违法竞业行为。第二,本罪侵犯了国家对市场的管理秩序以及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无形资产专有权[12]。商业秘密是一种知识产权,是无形的,法律保护应该是无形资产。第三,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平竞争的市场运行秩序以及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所有权[13]。侵犯商业秘密罪不仅侵犯了权利人的遐想物权,同时也侵犯了市场秩序。第四,本罪侵犯了商业秘密权利人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14]。此观点认为侵犯权利人权利的同时,对我国经济管理制度也是一种破坏。第五,本罪的客体是市场秩序和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利[15]。对权利人合法权利侵害的同时破坏了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第六,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专有权和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16]。商业秘密是权利人的专有信息,也是我国市场经济的保护对象,对商业秘密的侵害,就是对权利人专有权以及国家的管理制度的侵犯。
综上所述,我国刑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客体尚未作出明确规定或者严格的解释,因此,造成刑法理论界的困惑和混乱,并且每一种说法都存在其合理性,笔者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应该从《刑法》第219条的侵犯商业秘密罪来分析,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不正当的手段,未经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同意,实施了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这表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量罪定刑的主要依据是重大损失。首先,侵犯商业秘密权利人各项权利的观点是片面的,如果行为人只是知晓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未因知晓的商业秘密而获利或者给权利人到来重大损失,即侵而不用非为其罪,这就不能说行为人违反本罪。刑法第219条的规定表明行为人不仅要侵权,还要对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这就说明本罪客体并不是简单的客体,要想对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就必须要使用不合理的手段获得商业秘密,并且利用获取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这种行为才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关键,这种行为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得商业秘密,法律规定并没有说这种手段是违法手段,所以不合理的手段不限于违法,违反伦理道德行为也可是侵犯商业秘密的前提行为,所侵犯的是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包括独占使用权、所有权、取得收益最大化的权利。对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同样也使经济中产生了不公平竞争,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这是社会主义经济绝不准许发生的,国家必须对此类行为进行惩罚,因此,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本罪所侵犯的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