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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商业秘密民事诉讼指导规则

时间:2019-01-02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商业秘密民事诉讼指导规则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1、作为原告的诉讼指南
 

  1.1 明确被告
 

  当事人应该认识到,怎样选择与确定被告是提起诉讼的第一步,也是很重要的一步。
 

  1.1.1 将跳槽职工与其所在单位列为共同被告
 

  当事人应注意到,该方案的优点是:能更好的获得赔偿并能够比较彻底的解决问题;缺点是:容易让跳槽职工与其所在单位团结起来,从而增强被告方的对抗力。
 

  1.1.2 仅将跳槽职工列为被告
 

  当事人应当注意到,仅将跳槽职工列为被告,能较好的将其孤立,利于在适当的时候与其和解或调解;不利之处是,仅将跳槽职工列为被告,其赔偿能力有限,且不足以让其所在单位停止使用原告的商业秘密。

  1.1.3不涉及跳槽职工时,将侵权(人)单位列为被告。

  1.2 明确管辖地及管辖部门

  1.2.1管辖地

  当事人可按实际情况选择在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进行起诉,级别上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或者经批准的基层法院管辖。需提醒当事人注意的是,侵权行为地包括行为地也包括行为结果地,行为地包括生产行为地也包括销售地或允诺销售地,结果地即为结果所在地但不能直接理解为原告所在地。

  1.2.2 管辖部门

  在侵权人同时又是权利人职工的时候,有关商业秘密纠纷往往会遇到劳动仲裁部门以“涉及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应该由法院管辖”不予受理,法院又以“涉及劳动纠纷”也不予受理的尴尬局面。对此,一般的做法是,单纯涉及商业秘密纠纷而不涉及其他劳动纠纷的案件应由法院直接受理,涉及商业秘密纠纷也同时涉及其他劳动纠纷的应由劳动仲裁部门受理。

  1.3 考查诉讼时效

  1.3.1 知道或应该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两年内,可主张所有侵权损失。

  1.3.2 知道或应该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已过两年,只能主张起诉之日前两年内的损失。

  1.4 确定诉讼请求

  当事人可视具体情况,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4.1 停止侵害(适用于起诉时侵权行为仍在持续的案件)

  1.4.2 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适用于侵权并致权利人信誉受损的案件)

  1.4.3 赔偿损失(适用于侵权并造成损害的案件)

  1.4.4 返还财产(适用于侵权人占有了权利人附有商业秘密信息的物质载体的案件,例如:技术图纸等)

  1.5 准备证据

  1.5.1 证明原告商业秘密存在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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