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司法认定问题研究
【论文提要】科研的阶段性成果或失败的研究,兼和了商业秘密的实用性与价值性,虽然不能直接产生效益,但对研究结果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未来可以创造利益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也可以成为商业秘密的保护对象。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在刑法学界争议均很大,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而所侵犯的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并不仅以权利人的损失额为限,司法实践选择了客观性和操作性较强的侵权获利额和违法所得额作为重大损失认定的依据是现实需要的必然结果。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未遂状态同样具备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给予处罚。
【关键字】商业秘密罪;主观;客观;重大损失;未遂状态
随着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日益增多,我国对商业秘密犯罪的保护也不断加大,对商业秘密也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但是,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商业秘密的犯罪形态逐渐多样化,使过去的商业秘密的规定已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从而司法实践中关于商业秘密的判定也出现了许多问题,对商业秘密的实体性问题也引起了立法机关和学术界的研究和分析,只有先决解商业秘密的实体性问题,才能使商业秘密的法律更好地保护商业秘密。
一、关于商业秘密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
《刑法》第219条第3款规定:“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1998年修订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不为公众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权利人采取保护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这种规范商业秘密范围的观点过于狭窄,导致商业秘密不能得到全面的保护,对商业秘密包含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仅是商业秘密的主要部分,商业秘密还应该存在其他内容,刑法中对商业秘密的限制不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商业秘密的概念将阻碍社会的发展,将有力的法律保护转变为妨碍法律保护。